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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备案审查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发布时间:2022-02-18 21:21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备案审查中,存在着多头备案、备案审查权与改变权、撤销权不一致的情形,使得备案审查制度没有充分发挥立法监督的效果。必须改革备案审查体制机制,建立以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备案审查为主备案审查体制,并赋予备案审查主体以充分的改变权与撤销权,以及时纠正违法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为提高备案审查的质量,必须建立备案审查专家队伍、立法的法律责任制度等,以使备案审查制度真正走上专业化、法治化轨道。 

【文章来源】:北方论丛. 2019,(03)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备案审查制度的现实困境
    (一) 多重备案审查可能产生审查结果的差异
    (二) 审查权与改变权、撤销权不匹配所带来的尴尬
二、重新审视备案审查制度的初心
    (一) 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回顾
    (二) 备案审查制度的目的与初心
        1.有效制约地方立法权的不当行使, 维护人民利益。
        2.维护宪法权威, 保证法治的统一。
        3.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加强地方立法的科学性。
三、备案审查制度完善建议
    (一) 建立以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备案审查为主的体制, 减少多头备案
    (二) 备案审查权与改变撤销权一致, 实现对违法地方立法的有效监督
    (三) 建立备案审查专家制度, 加强备案审查的专业化
四、余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三周年大数据分析报告[J]. 闫然,毛雨.  地方立法研究. 2018(03)



本文编号:3631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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