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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旋转门型”利益冲突罪:美国经验、立法根据与借鉴路径

发布时间:2022-05-08 15:06
  将公职人员违反从业伦理义务的行为犯罪化,在传统的以交易禁止为核心的贿赂犯罪体系之外,建构以利益冲突为犯罪化根据的腐败犯罪罪名新体系,并加以不断丰富和完善,是美国腐败犯罪立法体系建设的基本特色。利益冲突罪的设定,前置了刑法规制腐败犯罪的评价基点,提高了公权腐败"防火墙"的规制能力。"旋转门型"利益冲突罪是对十九世纪中叶以来美国利益冲突罪名体系的再完善,其立法根据在于,在对公职人员设定离职从业禁止义务的前提下,将违反该义务的行为犯罪化,从而将利益冲突罪的规制范围,由职内从业伦理义务拓展至职后从业禁止义务之上,使得利益冲突罪立法惩治系统得以全过程化。我国正在积极探索腐败犯罪刑法立法体系的优化之策,对于公职人员违反离职后从业禁止义务的行为,同样存在迫切的犯罪化需要,对此有必要以中国特色国家权力结构为基础,提出更具合理性、完备性的立法方案。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乔布宁案”:美国“旋转门型”利益冲突罪第一案
二、从义务规范到罪名子系统的嬗变:美国“旋转门型”利益冲突罪的立法演进
    (一) 首次立法:《1873年邮政部门拨款法案》
    (二) 初入法典:1948年美国法典第18编第15章第284条
    (三) 正式确立:1962年《87-849号公法》
    (四) 现行立法:美国法典第18编第11章第207条
        2. 关于协助或咨询的一年限制。
        3. 关于行政部门和独立机构的某些高级人员的一年限制。
        4. 关于国会议员和立法部门官员和雇员的限制。
三、何以为罪:美国“旋转门型”利益冲突罪立法根据追问
    (一) 何为“旋转门”
    (二) 离职后的限制根据
        1. 职后义务的本质。
        2. 利益冲突的本质。
    (三) 职后义务的范围与限度
四、借鉴路径:美国“旋转门型”利益冲突罪立法经验的中国启示
    (一) 我国“旋转门”领域及其规制法律现状评述
    (二) 现有“旋转门”刑事规则的思辨
    (三) 完善我国“旋转门”刑事规则之路径
        1.“预防—惩治”双层模式。
        2. 预防型“旋转门”犯罪的立法构想。
        3. 预防型犯罪要素设定。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监察法》与中国特色腐败治理体制更新的理论逻辑[J]. 魏昌东.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8(03)
[2]我国惩治贿赂犯罪立法检讨——以积极治理主义为视角[J]. 钱小平.  法商研究. 2018(01)
[3]创新中国贿赂犯罪刑法立法之选择——基于刑法预防功能的考察[J]. 钱小平.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17(04)
[4]一个靠“人脉”暴富的下海官员[J]. 仲成文.  先锋队. 2010(20)
[5]“旋转门”调控与法治化反腐——美国经验与中国借鉴[J]. 蔡宝刚.  中国检察官. 2010(11)
[6]官员带薪下海:突破底线的淘金之路[J]. 谢明.  决策. 2005(08)



本文编号:3651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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