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时效立法体系
发布时间:2022-10-03 21:54
检讨时效概念的传统理论得知,时效是一种权利不行使持续一定期间即导致权利行使受到限制的法律制度;时效的宗旨是维护事实关系,以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时效限制权利行使的方案有二:一是使义务人取得一项权利;二是消灭权利人的权利,包括部分消灭和彻底消灭。历史证明,这两种方案分别形成了时效的两种基本类型,即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取得时效效力应限于取得支配型的财产权。物权和无形财产权虽同属于支配型财产权,但各有自己的特点,这使得物权取得时效与无形财产权取得时效在构成要件和效力上有所区别,从而使二者成为取得时效的两种具体类型。消灭时效的效力应限于消灭请求权和形成权。由于请求权和形成权也有各自的特点,使得请求权消灭时效与形成权消灭时效在具体规则上有所区别,从而使二者成为消灭时效的两种具体类型。在立法上,要体现出时效是一个有机整体和作为一项民法基本制度的地位,必须采取统一的立法模式。
【文章页数】:5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引题
一、 时效概念的检讨
(一) 时效概念的传统理论之评介
(二) 传统理论的完善
1、 整体把握时效概念
2、 进一步认识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的共性
3、 时效不是财产法的专利
4、 抛弃时效期间不可约定的观念
二、 我国时效类型的选择
(一) 时效类型选择的实质在于效力选择
1、 时效类型不同于时效种类
2、 历史表明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是时效的基本类型
3、 效力不同是划分时效两种基本类型的唯一标准
4、 效力具体内容不同形成时效的具体类型
(二) 我国应确立物权取得时效和无形财产权取得时效两种类型
1、 确立取得时效的必要性
2、 取得时效应限于取得支配型的财产权
3、 分别确立物权取得时效和无形财产权取得时效
(三) 我国应确立请求权消灭时效和形成权消灭时效两种类型
1、 消灭时效应限于消灭请求权和形成权
2、 用请求权消灭时效取代现有的诉讼时效
3、 把除斥期间制度发展成为形成权消灭时效
三、 我国时效立法应采统一模式
(一) 关于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立法模式的述评
1、 单行模式
2、 分立模式
3、 统一模式
(二) 时效立法应采统一模式
1、 质疑采用分立模式的主张
2、 统一模式是时效的内在要求
3、 统一模式的产生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4、 仿行分立模式不合时宜
四、 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取得时效立法研究[J]. 温世扬,廖焕国. 法学研究. 2002(02)
[2]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的关系[J]. 何通胜. 人民司法. 2002(03)
[3]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探讨[J]. 王利明.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2(01)
[4]论消灭时效的客体[J]. 白明,陶铭.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S1)
[5]论消灭时效客体与物上请求权[J]. 李正文. 行政与法(吉林省行政学院学报). 2001(05)
[6]论民法的诉讼时效制度对权利的保护[J]. 田玉军. 昌潍师专学报. 2001(04)
[7]对诉讼时效的新思考[J]. 陈卫旗,刘英.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03)
[8]取得时效立法问题探讨[J]. 吴国平.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03)
[9]保证期间再探讨[J]. 孔祥俊. 法学. 2001(07)
[10]论知识产权的时效[J]. 张晓都. 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 2001(06)
本文编号:3684886
【文章页数】:5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引题
一、 时效概念的检讨
(一) 时效概念的传统理论之评介
(二) 传统理论的完善
1、 整体把握时效概念
2、 进一步认识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的共性
3、 时效不是财产法的专利
4、 抛弃时效期间不可约定的观念
二、 我国时效类型的选择
(一) 时效类型选择的实质在于效力选择
1、 时效类型不同于时效种类
2、 历史表明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是时效的基本类型
3、 效力不同是划分时效两种基本类型的唯一标准
4、 效力具体内容不同形成时效的具体类型
(二) 我国应确立物权取得时效和无形财产权取得时效两种类型
1、 确立取得时效的必要性
2、 取得时效应限于取得支配型的财产权
3、 分别确立物权取得时效和无形财产权取得时效
(三) 我国应确立请求权消灭时效和形成权消灭时效两种类型
1、 消灭时效应限于消灭请求权和形成权
2、 用请求权消灭时效取代现有的诉讼时效
3、 把除斥期间制度发展成为形成权消灭时效
三、 我国时效立法应采统一模式
(一) 关于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立法模式的述评
1、 单行模式
2、 分立模式
3、 统一模式
(二) 时效立法应采统一模式
1、 质疑采用分立模式的主张
2、 统一模式是时效的内在要求
3、 统一模式的产生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4、 仿行分立模式不合时宜
四、 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取得时效立法研究[J]. 温世扬,廖焕国. 法学研究. 2002(02)
[2]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的关系[J]. 何通胜. 人民司法. 2002(03)
[3]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探讨[J]. 王利明.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2(01)
[4]论消灭时效的客体[J]. 白明,陶铭.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S1)
[5]论消灭时效客体与物上请求权[J]. 李正文. 行政与法(吉林省行政学院学报). 2001(05)
[6]论民法的诉讼时效制度对权利的保护[J]. 田玉军. 昌潍师专学报. 2001(04)
[7]对诉讼时效的新思考[J]. 陈卫旗,刘英.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03)
[8]取得时效立法问题探讨[J]. 吴国平.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03)
[9]保证期间再探讨[J]. 孔祥俊. 法学. 2001(07)
[10]论知识产权的时效[J]. 张晓都. 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 2001(06)
本文编号:3684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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