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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时效的实践价值与立法设计

发布时间:2022-10-15 17:36
  取得时效是时效制度(含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的一种,许多国家的现行民法大都确认了这两种时效制度。我国《民法通则》仅规定了诉讼时效,《物权法》也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取得时效作为民法的重要制度以及物权的取得方式之一,实有建立之必要。作为各自独立制度的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应分别立法、独立起算,把绝对消灭制度与先占制度结合起来解决长期无权占有人的权利取得问题,以排除适用取得时效时的一些弊端。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取得时效的制度功能与实践价值
    (一) 从取得时效的制度功能和司法实践看其建立的必要性
        1.《国营老山林场与渭昔屯林木土地纠纷案》。
        2.《安怀村村委会与三家二队土地纠纷案》。
    (二) 取得时效制度对不以公示为生效要件之物权变动的现实意义
二、从取得时效的制度根源谈其立法设计
    (一) 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冲突的根源与表现——由取得时效的基本功能谈起
    (二) 克服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之冲突的制度局限
    (三) 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的立法设计——以消灭时效的重新理解为基础
        1.消灭时效制度的重新理解
        2.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的立法设计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取得时效制度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建立[J]. 何淼.  法学论坛. 2003(06)
[2]取得时效之客体研究[J]. 喻文莉.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3(02)
[3]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性研究[J]. 甘功仁,白彦,丁亮华.  现代法学. 2002(04)
[4]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探讨[J]. 王利明.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2(01)
[5]法国民法上的取得时效制度[J]. 尹田.  法学评论. 1998(02)



本文编号:369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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