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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公众参与:问题检视与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22-12-11 02:27
  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是现代行政法治的必然要求,是民主立法的表现形式,也是科学立法的保障。从具体的行政立法实践看,参与主体不明确、参与度不高、参与方式单一、参与程序缺位以及行政立法机关过度主导等问题降低了公众参与的有效性。提高公众参与的质量,培育科学的公众参与理念、扩大公众参与主体范围、拓宽公众参与平台,建立行政立法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反馈机制,构建公众的全程参与及问责机制是完善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制度的必然选择。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缘起
二、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制度问题检视
    (一)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理念不科学
    (二)现有法律规范关于公众参与的程序规定模糊
    (三)行政立法公众参与主体模糊
    (四)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方式单一、渠道过窄
    (五)行政机关的主导作用遏制了公众参与
    (六)缺少行政立法公众参与问责机制
三、完善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制度的对策
    (一)培育公众和行政立法机关的公众参与理念
    (二)扩大行政立法公众参与主体的范围
    (三)拓宽公众参与平台
    (四)建立行政立法说明会制度
    (五)加强政府与公众的立法沟通,建立公众参与意见反馈机制
    (六)构建公众全程参与行政立法机制
    (七)建立有效的行政立法问责机制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有效性研究[J]. 崔浩.  法学论坛. 2015(04)
[2]美国行政立法的公众评议制度探讨[J]. 汪全胜,雷振斌.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Z1)
[3]利益组织化、公众参与和个体权利保障[J]. 王锡锌.  东方法学. 2008(04)
[4]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实质、问题与对策[J]. 饶世权,饶艾.  理论与改革. 2008(01)



本文编号:3717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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