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伙立法体系的重构
发布时间:2023-03-27 03:52
本文核心在于重构我国合伙立法体系。本文是沿着这样的思 路展开的:打破现行民法以“法律规制观”为指导思想、以身份 为划分标准的旧合伙体系,在民法典及相关特别法中,树立以“法 律发现观”为指导思想、以组织性和责任形式为划分标准的新合 伙体系。首先,将所有合伙关系依组织性强弱之不同划分为民事 合伙与商事合伙,后者再依责任形式之不同划分为普通合伙和有 限合伙。民事合伙由民法典债编规定,商事合伙由统一的《商事 合伙法》进行调整。隐名合伙作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契约亦应在民 法典债编中予以规定。新合伙体系下,无论何种合伙,原则上均 不应限制合伙人的身份。 本文正文共分六部分: 第一部分论述了旧合伙立法体系的弊端及其产生根源。旧合 伙立法体系包括个人合伙、法人合伙型联营、中外合作合伙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依《合伙企业法》设立的合伙企业等种类。该体 系具有法律调整不周延、强调身份不平等、法律法规之间有许多 矛盾冲突之处、未顾及社会现实需要等弊端。而弊端产生的根源 在于把法律视为产生于统治阶级主观愿望、并将其作为规制社会 工具的“法律规制观”。 第二部分论述了建立新合伙立法体系的指导思...
【文章页数】:5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引 言
第一部分 我国现行民法制度中合伙体系的弊端及其思想根源
一、 现行制度分析
二、 现行制度立法指导思想上的偏差
第二部分 重构合伙立法体系的指导思想——法律发现观
一、 规则是社会交往的必然需要
二、 习惯与法律是规则的两种表现形式
三、 习惯在法治社会中的作用
四、 发现和满足社会需要是善法产生的根本途径
第三部分 重构之一——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分立
一、 法史角度的考察
二、 比较法角度的考察
三、 法理角度的考察
四、 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区分标准
第四部分 重构之二——几种特殊“合伙”之法律分析及定位
一、 隐名合伙法律分析
二、 有限合伙法律分析
三、 表见合伙法律分析
第五部分 重构之三——关于合伙人的资格问题
一、 法人的合伙人资格
二、 商事合伙的合伙人资格
第六部分 结论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本文编号:3772331
【文章页数】:5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引 言
第一部分 我国现行民法制度中合伙体系的弊端及其思想根源
一、 现行制度分析
二、 现行制度立法指导思想上的偏差
第二部分 重构合伙立法体系的指导思想——法律发现观
一、 规则是社会交往的必然需要
二、 习惯与法律是规则的两种表现形式
三、 习惯在法治社会中的作用
四、 发现和满足社会需要是善法产生的根本途径
第三部分 重构之一——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分立
一、 法史角度的考察
二、 比较法角度的考察
三、 法理角度的考察
四、 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区分标准
第四部分 重构之二——几种特殊“合伙”之法律分析及定位
一、 隐名合伙法律分析
二、 有限合伙法律分析
三、 表见合伙法律分析
第五部分 重构之三——关于合伙人的资格问题
一、 法人的合伙人资格
二、 商事合伙的合伙人资格
第六部分 结论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本文编号:377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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