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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绿色化”背景下生态法益独立性的批判性考察

发布时间:2023-05-06 03:00
  刑法立法"绿色化"确立了生态法益的独立地位。关于生态法益的独立性,主要存在独立于"人类法益"和独立于"个人法益"这两种主张。前者基于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颠覆了人本主义法益观。后者基于法益二元论的立场,动摇了个人主义法益观。个人法益是人本法益的核心意涵,脱离了个人法益的集体法益存在异化之风险。应立足于缓和的法益一元论的立场,对生态法益独立性进行合理界定,明确其作为保护个人法益之中介法益的地位。只有以个人法益限定刑法保护生态法益的边界,才能实现刑法与民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在生态风险预防领域的有效协作。

【文章页数】:16 页

【文章目录】:
一、生态法益独立性问题的提出
    (一)生态法益独立性的理论聚讼
    (二)生态法益独立性的存在价值
二、生态法益不能完全独立于人类法益
    (一)对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的质疑
    (二)对非人本主义法益观的反思
    (三)生态伦理与生态法益的模糊界分
三、生态法益无法绝对独立于个人法益
    (一)生态法益主体的“整体性”动摇人本主义法益观
    (二)生态法益内涵的“整体性”催生累积犯理论
四、生态法益独立性的合理限定:缓和的法益一元论
    (一)法益二元论导致集体法益的异质化
    (二)缓和的法益一元论之提倡
五、余论



本文编号:3808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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