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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贿罪的立法缺陷及其补足

发布时间:2024-05-16 23:37
  行贿罪作为贿赂犯罪的一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行贿犯罪日渐突出,呈现日益严重化趋势,已成为侵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肌体的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但在立法上与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重受贿轻行贿”的思想,从而导致受贿者锒铛入狱,行贿者逍遥法外。这种现象是多种因素的合力所致,其中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是很重要的原因之一。 本文试从行贿罪的立法补足这一角度切入,对现行行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及刑罚适用作了具体阐述和探讨,并对其中涉及的一些问题提出了作者的拙见。理论研究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指导司法实践,通过本文的论述,期望能使行贿罪这一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引起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足够重视,从而更好地发挥法的指引、预测、评价、教育和强制功能。

【文章页数】:6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提要
引言
第一章 我国立法中的行贿罪
    第一节 行贿罪的立法状况
    第二节 行贿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第三节 行贿罪的量刑
第二章 有关行贿罪立法中存在的缺陷
    第一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设定的缺陷
    第二节 贿赂内容的范围过窄
    第三节 行贿行为范围的局限性
    第四节 行贿罪刑罚规定的缺陷
第三章 行贿罪的立法补足
    第一节 取消“不正当利益”的限制
    第二节 扩大贿赂内容的范围
    第三节 增加“行求”和“期约”两种行贿罪行为方式
    第四节 行贿罪刑罚规定的补足
结论
注释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中文)
论文摘要(英文)
后记
导师及作者简介



本文编号:397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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