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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的立法完善

发布时间:2025-02-08 19:03
  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新增罪名。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司法解释中又对本罪的入罪条件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2013年初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其与受贿罪的竞合进行了区分。然从97年刑法写入本罪之后的十多年间,本罪的司法实践中罕有适用。究其原因,除司法上打击不力等因素外,理论认识不够、立法完善也是重要原因。通说认为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国家公务员招录制度。本文认为,将本罪的客体归结为简单客体是不科学的。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务员的招录制度,又侵犯了公民的公平就业权。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行为不仅危害了国家的管理制度,而且也损害了公民的切身权益。在通过具体分析的基础上,本文提出本罪具有保障社会阶层流动的社会价值,因此应当重新认识本罪的立法价值。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确立的立案标准部分已明显滞后,部分条款入罪门槛苛刻,本质上对权力的放纵。另外,随着时代的变迁,本罪的社会危害性剧增,而1997年确定的量刑幅度明显过低,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的完善与重构。随着我国公务员招录制度的...

【文章页数】:4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我国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概述
    (一)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的构成要件
    (二)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行为的入刑背景
    (三)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保护的法益
    (四)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社会危害性的重新考量:社会学视角
二、我国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的司法实践和立法不足
    (一)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的立法现状
    (二)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的判例梳理
    (三)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之立法不足
三、我国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的立法完善
    (一)扩张刑法规制范围:事业单位招聘徇私舞弊行为入刑
    (二)进一步完善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的相关司法解释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后记



本文编号:403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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