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10-12 14:53
本文关键词: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问题研究
【摘要】:关于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问题,应区分正常交易情形和一物多卖的情形。对于《物权法》中登记对抗主义的本质理解,不应该是交付优先于登记,而应该是存在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空间。在登记在先的情况下,登记取得的公示效力和物权变动效果均是完整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值得反思。本文从现实问题出发,通过对特殊动产变动的公示手段标准作出界定,并对相关规则进行反思,得出了在实践中应该具体区分特殊动产物权交易情形,不可做所谓"交付优先"的简化处理的结论。
【作者单位】: 吉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特殊动产 一物多卖 登记对抗 交付和登记
【分类号】:D923.2
【正文快照】: 一、特殊动产变动现实问题的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学界通说认为本条确立了机动车等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对抗模式。然而特别是在现实中广泛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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