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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典中取得时效制度的构建

发布时间:2017-10-13 13:43

  本文关键词:论我国民法典中取得时效制度的构建


  更多相关文章: 取得时效 消灭时效 占有 登记


【摘要】:我国现行法仅规定诉讼时效,而未规定取得时效,这既不符合国际立法趋势,亦难以解决司法实践困境。因此,文章认为我国取得时效制度的构建中需要重点明确国有财产能成为取得时效的客体,已登记不动产可以适用取得时效,取得时效制度不会架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取得时效完成后原则上尚需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但在占有人符合取得时效所有要件的情况下,如其未及时登记,仍能时效取得所有权,但是在其处分不动产时,需要进行登记才能发生物权效力。
【作者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取得时效 消灭时效 占有 登记
【分类号】:D923.2
【正文快照】: 一、取得时效制度之立法考察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七章仅规定了诉讼时效,并未有关于取得时效的规定,在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中也未对取得时效进行规定。但在我国一些法律法规中似乎有承认取得时效的倾向。如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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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025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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