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冒名处分行为规则研究
本文关键词:不动产冒名处分行为规则研究
【摘要】:冒用别人名义处分不动产,构成冒名处分。冒名处分不应适用表见代理,也不宜类推适用表见代理,同时也应该排除适用善意取得,而应该适用物权行为规则。这样不仅在合同效力、物权归属认定方面清晰明确,对原权利人和交易第三人之间利益进行了充分、合理的协调,而且能够发挥制度本身对社会价值取向的积极意义。
【作者单位】: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不动产冒名处分 善意取得 物权行为
【基金】:“大规模侵权救济机制法律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2BFX079)
【分类号】:D923.2
【正文快照】: 一、不动产冒名处分行为适用规则的困境2015年10月22日,黄有龙房屋被冒名出售而被诉腾房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经过法庭调查,黄有龙房屋被冒名处分案的基本事实已被查清:该案涉及的房屋原登记在黄有龙名下,原告武某某通过“黄有龙的委托人靳某”购买了该房屋,现该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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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026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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