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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权利客体制度的体系价值及当代反思

发布时间:2017-10-15 05:04

  本文关键词:民法权利客体制度的体系价值及当代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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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客体的体系价值由民法的体系特征决定,在《德国民法典》的形式理性中,客体的基本作用是界定权利,其应用由物权扩展到整个民事权利体系。当代民法理论上,客体的不确定性、不周延性和功能缺乏性使其面临被质疑的困境,这种困境来源于哲学上的主客关系思维惯性的潜在影响、民法的权利思维模式的封闭性以及权利和法律关系概念的片面混用。当代民法上,只有物才能部分符合客体的要求,民法总则应当放弃规定专门的客体部分。
【作者单位】: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客体 权利 体系价值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地重大项目“物权法重大问题研究”(11JJD820012)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11工程项目“网络时代下私权理论的困境、发展与出路”(8110060402)的资助
【分类号】:D923
【正文快照】: 客体作为一项制度始见于《德国民法典》,并作为民法总则的一项基本制度存在,在此之前,客体并未纳入权利理论的范畴,仅作为经验意义上的财产或交易对象使用,从古罗马法到《法国民法典》莫不如此。?我国承继了《德国民法典》的理论和立法模式,将客体纳人权利的构成要素这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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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035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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