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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平行进口汽车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17-10-18 03:22

  本文关键词:论我国平行进口汽车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更多相关文章: 平行进口汽车 消费者权益保护 三包 召回


【摘要】:在过去的二十年间,平行进口汽车一直存在于“灰色市场”,仅有极少数的消费者购买平行进口汽车。2014年8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的公告》,该公告从同年10月1日起实施,主要内容为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所有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的经营范围均可直接修改为“汽车销售”而非“某某品牌的汽车销售”。这一公告给汽车经销商松绑,意味着汽车经销商不必再受缚于某个品牌的生产商,而是能够自主选择所销售的汽车品牌。在此契机之下,借助自贸区的便利条件,上海市商委于2015年1月7日发布《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的通知》,在上海自贸区开展平行进口的贸易,此举意味着平行进口汽车在中国的正式合法化。随后,天津、广东、福建等地也陆续开展了平行进口汽车的贸易。随着平行进口汽车的合法化,以及其本身所具有的价格以及车型上的优势,平行进口汽车消费者的规模也在不断地扩大。然而在消费过程中却出现了很多问题。首先,由于信息的不对等,消费者的知情权很难得到保证。不同于“中规车”,平行进口汽车是从国外直接进口,并没有经过太多的本土化改装或者是改造,车型的配置信息都是参照国外的标准。作为消费品,汽车本身便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消费者不可能非常全面地了解其所购买车型在国外的配置信息;另外,平行进口汽车销售商在进行本土化的改装过程中也很有可能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充当合格品。其次,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容易受到损害。不同于传统的中规车“汽车生产商—汽车经销商”的模式,平行进口汽车经销商的资质参差不齐,部分平行进口车销售市场甚至出现“拼缝儿”现象,即并无经销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先拉拢客户,然后再从具有资质的经销商那里“拼车”进而从中赚取差价,这种不具备资质的经销商并不能很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另外,平行进口汽车经销商根据市场销售情况自主选择经营的品牌和车型,还可以根据客户的要求单独进口某车型。所有的定价信息由经销商自主决定,消费者无从判断其价格是否公平合理。再次,由于汽车这种消费品的特殊性,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极易受到损害。作为汽车最重要的部件之一——发动机在不同国家适用不同的燃油,平行进口汽车是否能适应中国的燃油是一个很大的安全隐患。平行进口汽车在中国境内正式上路之前需要经过本土化改装,在改装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都有可能给消费者的财产甚至是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的损害。最后也是消费者最关心的是售后问题,这涉及到了消费者的求偿权。除了由于消费者本身的原因造成的零部件或者是整车的损坏维修困难之外,国家规定的汽车“三包”以及汽车召回是否能在平行进口汽车的领域内适用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解决,平行进口汽车消费者的求偿权便很难得到保障。虽然平行进口汽车已经合法化,但是我国并未针对平行进口汽车的消费者出台专门的法律以保护其权利。现有的《消费者权利保护法》作为基础性的法律,规定了保护消费者权利的基本方面,并未特殊涉及汽车产品消费者的保护,更何况是最新出台的平行进口汽车。《道路交通安全法》仅仅在其中一章规定了车辆上路必须履行的手续,并未仔细区分普通的汽车和平行进口汽车的上路之前程序差别。对汽车及其汽车产品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的特殊规定集中体现在两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俗称“三包法”)。虽然这两部法律均未明确排除平行进口汽车,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很大的问题。诸如国外实施的召回在国内的适用以及三包责任的承担主体等。这些与消费者自身利益切实相关的问题,现有的法律体系以及法律规定并不能很好地解决。欧盟和美国针对汽车消费者保护问题有着非常成熟的体系,其中美国的“柠檬法”不仅规定了出现质量问题的汽车,消费者可以要求退换,还进一步规定了经过退换之后的汽车的处理方式。日本作为一个已经将平行进口汽车合法化的国家,其方方面面的规定都比较详尽,对我国平行进口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构建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意义。本文通过实践调查,以及文献查阅等方法,切实研究了我国的平行汽车消费市场的现状,以及存在的可能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通过借鉴国外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具体的实际情况,提出法律上的建议,在保障平行进口汽车消费者的权益的同时,也能够更好地促进我国平行进口汽车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平行进口汽车 消费者权益保护 三包 召回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3.8
【目录】:
  • 摘要2-5
  • Abstract5-10
  • 导言10-19
  • 一、问题的提出10-11
  • 二、研究的价值及意义11-12
  • 三、文献综述12-15
  • 四、研究方法15-16
  • 五、论文结构16-17
  • 六、论文主要创新和不足17-19
  • 第一章 我国平行进口汽车消费市场的现状19-25
  • 第一节 平行进口汽车合法化的社会背景19-21
  • 一、我国汽车销售模式的变迁19
  • 二、平行进口汽车合法化的现实基础19-20
  • 三、平行进口汽车合法化的立法历程20-21
  • 第二节 平行进口汽车消费现状分析21-25
  • 一、我国汽车市场的现状21-23
  • 二、我国平行进口汽车的市场现状23-25
  • 第二章 我国对平行进口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缺陷25-34
  • 第一节 我国现有的关于平行进口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25-27
  • 一、我国保护汽车消费者权益的基本立法25-26
  • 二、我国保护平行进口汽车消费者权益的特殊规定26-27
  • 第二节 我国现行立法对平行进口汽车消费者的保护不足之处27-34
  • 一、现有的关于平行进口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位阶较低27-28
  • 二、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法律不足以全面覆盖平行进口汽车消费者28-29
  • 三、平行进口汽车消费者维权存在障碍29-30
  • 四、处罚措施不够,违法成本低廉30-31
  • 五、消费者维权途径单一31-34
  • 第三章 平行进口汽车消费者保护的域外经验34-44
  • 第一节 欧盟和美国关于汽车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34-39
  • 一、欧盟34-36
  • 二、美国36-39
  • 第二节 日本关于平行进口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经验39-44
  • 一、从基础立法层面全面肯定平行进口汽车40-41
  • 二、便利的进口程序扩大平行进口汽车来源41-42
  • 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免除消费者的后顾之忧42-44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平行进口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44-51
  • 第一节 合理调整平行进口汽车经营者的责任44-45
  • 第二节 完善平行进口汽车“三包”和“召回”制度45-47
  • 一、扩大“三包”的覆盖范围45-46
  • 二、妥善处理“召回”问题46-47
  • 第三节 注重发挥消费者组织的作用47-51
  • 一、注重对消费者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认知水平48
  • 二、对平行进口汽车进行检验和测试,为消费者的消费提供参考48
  • 三、完善消费者协会的诉讼功能48-49
  • 四、鼓励消费者组织的多元化发展49-51
  • 参考文献51-55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55-56
  • 后记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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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052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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