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侵权与民事侵权的“形似神异”:以连带责任为中心
发布时间:2017-10-18 18:57
本文关键词:商事侵权与民事侵权的“形似神异”:以连带责任为中心
【摘要】:商事侵权连带责任与民事侵权连带责任"形似神异"。商法对多数人侵权适用连带责任原则,而民法却坚持连带责任法定的原则。商事侵权连带责任虽然类型广泛却不至于被滥用,其主要控制因素是责任内容的强行效力和补充责任的优先适用。商事侵权连带责任具有独特的类型设计,其贯穿于商事主体的成立、存续、消灭之全过程;多发于违约和侵权交融之场合,可以借用违约责任的构成机理,满足对多环节交易的管控需求,化解契约法的"涉他"难题。旨在实现"风险内部化"的连带责任,解决了"已确定的责任应由谁连带承担"的问题,具有阶段性的意义;旨在实现"风险外部化"的连带责任回答了"为何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更具决定性。
【作者单位】: 烟台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商事侵权 民事责任 连带责任原则 类型设计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侵权连带责任法定原则及其运行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11CFX016)的研究成果
【分类号】:D923
【正文快照】: 一、问题之提出 在“人人得为商人、户户得事营业”的现代社会里,单纯依据主体具有商人身份抑或行为发生于商事领域已难以精准区分民法和商法,这就不难理解学界为何普遍倾向于采用“民商合一”的模式来编纂民法典。[1]然而,“民商合一”绝不能抹杀商法在内容或者体系上的独立,
本文编号:1056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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