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及其在民法典中的体例位置
发布时间:2017-10-22 23:28
本文关键词:人格权及其在民法典中的体例位置
【摘要】:人格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为自然人所专有,与主体密不可分。不法性排除模式,并不否定自然人允许他人利用其人格权要素的权利,只是明确这种"允许"的实质是"同意"而非"转让",是"自愿限制"而非"商品化"。此外,人格权单独设编不是体现人格权重要性的恰当方式,应将人格权规定在总则部分并对其进行优先保护;人格权单独设编仅是体例上的技术性安排,对促进人格权保护难以起到实质性作用。建议在民法典制定时,依据人格权的性质和民法典编纂的应然逻辑,将在理论和实务上业已成熟的具体人格权,规定在总则的自然人部分或民事权利部分,并通过兜底条款对司法实践承认和创制新型人格权保持开放。
【作者单位】: 四川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民法典 人格权 人格权商品化 体例安排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民法典编纂视野下统一民事责任制度》(批准号:15YJA820039)
【分类号】:D923
【正文快照】: 引言 从世界范围来看,民法典中人格权部分的体例安排主要有五种模式。(1)就我国而言,人格权在民法中的体例安排为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争议最大、讨论最多的一个问题。就此问题的争论主要集中于两种人格权的体例安排模式之间:将人格权规定在民法总则编自然人部分还是单独设置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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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08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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