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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体外早期人类胚胎的继承

发布时间:2017-10-25 12:20

  本文关键词:论体外早期人类胚胎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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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科学技术愈发进步,遗传工程日渐普及,当下辅助生育技术成为许多家庭孕育下一代的可选途径。但通过精子和卵子提取至体外实现胚胎培育的“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又称“试管婴儿”)技术之成活率在40%上下浮动。体外早期人类胚胎是目前保存人类生育功能的唯一成熟方法,体外早期人类胚胎培育成熟被移入母亲子宫内继续孕育,十月怀胎,一朝分娩。在体外早期人类胚胎尚未移入母亲子宫内孕育而父母双方死亡的情况下,死者的父母可否继承该胚胎的问题,则涉及到对体外早期人类胚胎法律地位和属性的界定。本文认为,“体外早期人类胚胎”是民法上有特殊人格属性的伦理物,既然是物,它当然为被继承人合法的遗产,父母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可继承。问题是继承人继承权实现之后,因为我国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继承人对该胚胎的继承权便毫无意义。为此,需要重新审视代孕问题,明确代孕的法律态度,以使代孕在我国能够有条件地开展,使继承人对胚胎的继承权能够真正实现。
【关键词】:体外早期人类胚胎 人格物 遗产 继承权
【学位授予单位】:烟台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3.5
【目录】:
  • 摘要4-5
  • Abstract5-8
  • 引言8-9
  • 第一章 体外早期人类胚胎的法律地位9-14
  • 一、体外早期人类胚胎的医学界定9-10
  • 二、体外早期人类胚胎的主客体地位之争10-14
  • (一)体外早期人类胚胎法律地位的不同学说10-11
  • (二)对体外早期人类胚胎主客体学说的评析11-14
  • 第二章 体外早期人类胚胎的法律属性14-22
  • 一、体外早期人类胚胎的物的一般属性14-16
  • (一)体外早期人类胚胎的非人格性14-15
  • (二)体外早期人类胚胎的有体性15
  • (三)体外早期人类胚胎的可支配性15-16
  • 二、体外早期人类胚胎作为物的特殊性16-19
  • (一)受限制的独立性16-17
  • (二)生命性与不可替代性17-18
  • (三)财产性与人格性相统一18-19
  • 三、体外早期人类胚胎作为物的归类19-22
  • (一)民法上物的分类新标准19-20
  • (二)体外早期人类胚胎具有特殊的人格属性的伦理物20-22
  • 第三章 体外早期人类胚胎继承人的权利与限制22-28
  • 一、继承人对体外早期人类胚胎的继承权22-24
  • (一)“体外早期人类胚胎”是否为继承权客体的争论22-23
  • (二)“体外早期人类胚胎”为继承权客体即遗产的理由23-24
  • 二、体外早期人类胚胎继承人权利的限制24-28
  • (一)体外早期人类胚胎继承权主体的限制24-26
  • (二)体外早期人类胚胎继承人继承方式的限制26-28
  • 第四章 体外早期人类胚胎继承权的实现28-33
  • 一、体外早期人类胚胎的继承权的实现方式28-30
  • (一)体外早期人类胚胎的遗产分割之争28-29
  • (二)体外早期人类胚胎的遗产分割方法29-30
  • 二、体外早期人类胚胎供体与IVF医疗机构合同的完善30-33
  • 结语33-34
  • 参考文献34-36
  • 附录一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36-37
  • 致谢37-38


本文编号:1093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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