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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直接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应限制条件

发布时间:2017-10-26 11:11

  本文关键词:实际施工人直接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应限制条件


  更多相关文章: 合同无效 合同相对性 裁判要旨 不予受理 施工合同 上诉人 诉讼请求 《解释》 无效合同 代位权


【摘要】:正【裁判要旨】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不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而越过合同相对方仅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客观上是突破合同相对性来主张实体权利,必须符合如不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则难以保障其权利实现的必要条件,否则,应不予受理。案号一审:(2014)苏中民初字第00023号二审:(2015)苏民终字第00028号【案情】原告:上海明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境公司)被告:苏州观音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音园公司)
【作者单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合同无效;合同相对性;裁判要旨;不予受理;施工合同;上诉人;诉讼请求;《解释》;无效合同;代位权;
【分类号】:D920.5;D923.6
【正文快照】: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不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而越过合同相对方仅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客观上是突破合同相对性来主张实体权利,必须符合如不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则难以保障其权利实现的必要条件,否则,应不予受理。 □案号一审:(2014)苏中民初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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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098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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