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征信体系中信用权保护的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09 07:14
本文关键词:我国个人征信体系中信用权保护的研究
更多相关文章: 个人征信 信用权 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 制度完善
【摘要】:在日常社会交往中,人们讲求诚信,在经济的交往中,同样也讲求信用。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信用开始出现在现代市场经济交易活动中,并占据着重要地位。信贷交易、商品交易等基于信用发生,可以说现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信用经济。然而在市场交易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增加了信用交易过程中的潜在不安全因素。为了解决这一实际存在的并急需解决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规避或降低经济活动中基于信用交易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促进基于信用的经济活动高效率运行,征信行业由此诞生。从征信对象的角度,我们可以将征信粗略的分为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本文将要探讨的信用权是针对个人征信体系下的研究。在个人征信体系下,征信机构将信用主体在各种日常经济社会活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汇集到个人征信系统内,制作成相应的信用报告或信用评级的形式提供给信用信息使用者(即交易中的授信方)来使其了解信用主体的具体信用状况,也就是说个人信用信息在个人征信系统内具体体现为物化的可观的信用报告或信用评级的形式。当在征信体系中,由于来自他人的行为导致信用主体在征信系统内存在不良的信用信息,信用主体会因为该不良信用信息遭遇其他信用交易的受阻以及遭受精神上的损害,这就造成了信用权的侵害。目前阶段,我国的个人征信市场主要由央行的征信中心、上海资信有限公司、鹏元征信等参与。但是这两年来,征信市场将逐渐放开,根据有关通知未来将有八家民营征信机构加入个人征信市场。随着民营征信机构的参与,个人征信将逐步走向商业化、市场化。随着个人征信市场的逐渐放开,个人信用权也将面临更大的潜在威胁。因此,笔者认为需要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并实行有效的个人征信监管机制,一方面能够有效地保障个人信用权,另一方面也可以推动个人征信行业的良序发展。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个人征信的内涵及其价值所在,信用权的内涵及内容,对信用权的权利属性予以分析。最后,笔者阐释了之所以要在个人征信体系中保护信用权的价值。第二部分具体列举了两则信用权受侵犯的司法案例,指出司法实践中承认信用权的存在,但是在目前信用权尚未明文规定的阶段,对信用权是采用名誉权的保护方式对其加以保护,笔者认为名誉权和信用权虽然存在相似但还是有着本质区别,故建议对信用权采取一种直接保护的模式,即将信用权在法律中明确为一项具体的权利。第三部分是论述侵犯信用权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侵犯信用权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包含四个构成要件,即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故意,责任承担的形式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四部分是提出对信用权保护的相关建议。一方面,我们要加强法律的完善,在民法中确立信用权、实施相关细则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另一方面,也要加强监管,包括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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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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