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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09 12:21

  本文关键词:好意同乘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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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好意同乘是以增进情谊为目的,无偿为人提供搭乘的利他行为。好意同乘属于情谊行为的一种,而情谊行为属于法外空间,不受法律调整,但若好意同乘引发侵权损害,供乘者应该为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好意同乘交通事故可以因"好意"而减轻供乘者的赔偿责任,如果搭乘者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供乘者的赔偿责任也可以得以减轻。好意同乘交通事故涉及第三人的,供乘者与第三人属于共同侵权,与有过失的减责效果可以同时适用于供乘者和第三人。
【作者单位】: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23
【正文快照】: 一、问题的提出案例一1:林满爱与农展有都是广西田阳县巴别乡陇怀村人。2012年3月,正是当地收割甘蔗的季节,18日傍晚林满爱在收割完甘蔗后,恰巧碰见同村好友农展有开着自家中型货车回家,便请朋友搭载自己一程,农展有念在他们是同村人且平时交情不错便欣然答应。在路途中,林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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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梅;李锋;;关于我国“好意同乘”现象的法律分析[J];当代经济(下半月);2008年03期



本文编号:1161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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