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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艺术作品双重保护问题及裁判路径探讨

发布时间:2017-11-09 22:22

  本文关键词:实用艺术作品双重保护问题及裁判路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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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4年6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将实用艺术作品列为作品种类之一,这表明立法者倾向于版权和专利权的双重保护,而非择一保护。主张择一保护在我国没有实体法依据。若送审稿获得通过,则司法实践应将双重保护原则以及请求权竞合规则作为裁判指引。
【作者单位】: 南京大学法学院;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专利权的不确定性与专利诱饵的法律规制研究”阶段性成果之一,项目编号:13BFX122
【分类号】:D923.41
【正文快照】: 引言 同一主体的实用艺术作品能否同时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的双重保护?进言之,对于仿冒实用艺术作品的行为,权利人能否同时主张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和著作权侵权?抑或,在外观设计专利权失效后,能否再主张著作权侵权?对此,理论界讨论已久,但至今尚难达成共识。 司法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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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康平;程乐;;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01期

2 张慧春;郭小华;;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J];知识经济;2010年23期

3 高静;;论实用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J];中国产业;2010年12期

4 卢海君;周U,

本文编号:1163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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