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民法论文 >

被遗忘权的本体论及本土化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12 10:20

  本文关键词:被遗忘权的本体论及本土化研究


  更多相关文章: 被遗忘权 个人信息权 法律属性 本土化


【摘要】:欧洲早期权利形态的被遗忘权成为网络社会中的正式权利,得益于欧盟法院对"谷歌公司诉冈萨雷斯案"的判决。被遗忘权的适用范围可以概括为"不当的、不相关的、过时的"信息,其主要功能在于删除使信息主体社会评价降低的网络信息。被遗忘权本质上归属于个人信息权范畴,它不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形态。在我国实现网络强国战略的背景下,应积极探索被遗忘权保护的本土化路径,以应对网络社会中个人信息保护的新挑战。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基金】: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西南政法大学人权教育与研究中心资助项目(HRC2015-JS02)
【分类号】:D913
【正文快照】: 随着数字化技术和网络服务的迅猛发展,记忆和遗忘之间的格局已经被颠覆,对于过去发生的事情而言,遗忘变成了例外,而记忆却成为了常态[1]3。在这种背景下,被遗忘权作为一种新兴的权利产生并逐渐成为公众所关注的焦点。2014年欧盟法院关于“谷歌公司诉冈萨雷斯案”1的终审判决,

本文编号:1175507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1175507.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aaf0f***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