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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权益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16 23:28

  本文关键词:胎儿权益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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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罗马法以来,各国民法均对胎儿的权益设有特殊保护,也许是受前苏联民法典的影响,我国在胎儿权益立法上过于保守。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虽然在《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应继承的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但是因为《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我国并未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当今社会侵害胎儿权益的案件层出不穷,胎儿权益亟待保护,赋予胎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显得极为迫切。因此,本论文在分析我国胎儿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现状及存在的不足的基础上,结合德国、日本等域外先进立法及司法实践经验为我国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提出对策建议。本文除绪论外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胎儿侵权损害赔偿的理论解析。研究胎儿侵权损害赔偿问题首先要明确胎儿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内涵。本文从生物学和法学角度对“胎儿”这一概念进行界定,再阐述“侵权损害赔偿”的含义,厘清本文核心概念。在此基础上,再对胎儿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功能进行阐述,为后文论述提供理论支撑。第二部分:胎儿侵权损害赔偿的主要争议。此部分通过对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及大量案件的分析总结出我国目前在立法及司法实践领域尚存的争议主要表现在:胎儿的主体地位、胎儿权益范围和胎儿精神损害赔偿三方面。在胎儿主体地位方面,学者争议较多的是赋予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要以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为基础。在胎儿权益范围方面,学者争议较多的是是否应该赋予胎儿生命权益、名誉权益、肖像权益及隐私权益。在胎儿精神损害赔偿方面,我国在胎儿受抚养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中未支持胎儿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支持了已出生子女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两者同样基于父母子女关系提出损害赔偿却出现不同效果,此处存在矛盾。第三部分:域外胎儿侵权损害赔偿的经验借鉴。本部分通过对德国、日本、美国等国家的关于胎儿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司法经验以及学者观点进行分析,为我国进一步完善既有立法和指导司法实践提供国外参照。德国、美国两国学者都运用了自然法思想对胎儿权益应当得到保护进行了阐述,日本更是在立法上赋予了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上述三个国家都有许多先进经验可供我国参考。第四部分:我国胎儿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对策。本部分针对存在的问题,借鉴域外代表性国家已有的成功经验,从完善《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明确胎儿权益范围、支持胎儿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我国立法应在《侵权责任法》中增补条文赋予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并采用列举式明确胎儿权益范围包括身体权益、健康权益、继承权益、受遗赠权益及受抚养权益。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也应支持胎儿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3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刘召成;;出生前侵害侵权法救济的根本障碍及体系克服——以德国司法实践与学说论争为借鉴[J];政治与法律;2013年06期

2 叶金强;;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J];中外法学;2012年01期



本文编号:1194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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