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人商标后附加描述性标志如何认定——万科股份公司诉天津万科金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11-17 04:27
本文关键词:在他人商标后附加描述性标志如何认定——万科股份公司诉天津万科金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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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正【关键词】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描述性标志字号【裁判要旨】1.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的文字商标、字号后附加描述性标志,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字号。2.《商标法》第58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诚实信用原则作出不正当竞争认定。
【作者单位】: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分类号】:D923.43
【正文快照】: 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万科金钻公司)未经万科股份公司许可,擅自在其公司名称中使用“万科”字样,并在业务活动中将“万科”用作商标,通过网络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于2008年成立,经营范围为:室内外装修设计、建筑材料批发零售等,但被告却在其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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