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组织”及其主体地位问题——以民法总则的制定为视角
发布时间:2017-11-20 19:09
本文关键词:“其他组织”及其主体地位问题——以民法总则的制定为视角
【摘要】:在法律文本上,"其他组织"并不是一个内涵和外延具有确定性的概念。用以指称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的"其他组织",同样具有不确定性。实践证明,试图在民法总则里构建一个不同于法人的"其他组织"主体制度,是不可取的。必须转换思路,回到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层面上,明确规定只要依法成立的组织即具有法人资格,不以其成员是否承担有限责任为必要。将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独立性的"其他组织"纳入法人的范畴,以解决它们的民事主体地位归属问题。
【作者单位】: 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民法理论体系构建问题”(11AFX003)
【分类号】:D923
【正文快照】: “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自然人、法人之外的新类型民事主体?是我国民法总则立法中的重大问题之一。笔者曾经在《民法典编纂中的法人制度重构———以法人责任为核心》(1)一文中,从民事主体的基本原理入手,通过对我国现行法人制度的梳理和检讨,主张通过重构法人制度,即删去法人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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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人独资企业法》有关条款[J];w挛胖芸,
本文编号:1208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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