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法典》立法背景下商行为的立法定位
发布时间:2017-11-22 07:39
本文关键词:论我国《民法典》立法背景下商行为的立法定位
【摘要】:我国在《民法典》立法背景下总纲性商法规范的立法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而商行为的立法定位即为其中之一。尽管法律行为乃商行为的制度基础,但因商行为具有不能为一般法律行为制度所包含的特殊性,故只有单独确立商行为制度,才能妥善调整基于商行为而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通过我国商法学界关于商行为界定方式的检讨,可以确定在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迫切需要在借鉴域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法律体系及市场经济实践,确立我国总纲性商法规范中商行为的概念及其界定方式。鉴于可立足于我国现有立法资源将"经营者"作为我国商法中商人概念的替代性概念,故可考虑将"经营行为"概念作为我国商法中商行为的替代概念。
【作者单位】: 河海大学法学院;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4BFX077)
【分类号】:D923
【正文快照】: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2015年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式组建民法典编纂工作小组。2015年3月31日,民法典编纂小组明确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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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13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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