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责任范围限定中的侵权过失与因果关系
发布时间:2017-11-22 17:05
本文关键词:论责任范围限定中的侵权过失与因果关系
【摘要】:侵权法因果关系区分了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前者用于确定行为与损害间的事实联系;后者的功能则在于责任范围的限制,实非真正的因果关系问题。责任范围的确定,各国均强调损害发生须符合一般事件自然、正常的发展过程,并将责任限制于正常人可合理预见的风险范围。而过失的判断亦包含了对具体损害的合理预见要求,其与因果关系的合理预见并无本质差异,因此,可依行为对具体损害的过失判断确立责任并限制责任,这符合过失责任的要义,尽管残留了与因果限责同样的弹性模糊等问题。
【作者单位】: 厦门大学法学院;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4BFX074) 厦门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项目
【分类号】:D923
【正文快照】: 一般认为,过失侵权责任的构成应包括侵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与过失。侵害行为是私法规范外在以产生权利义务的基础;损害是侵权救济的逻辑前提1;因果关系在形式上联系了侵害与受害,是受害人所以能追索加害人责任的客观基础;过失则是使损害不停留于原处〔1〕83而可转嫁于加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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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肖扬宇;;定罪因果关系及认定标准的建构——从两个案例切入[J];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2012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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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梅o,
本文编号:1215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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