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者精神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22 20:01
本文关键词:旅游者精神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由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服务是日常生活中人们最为常见的旅游方式。旅游合同相对于一般合同而言具有很强的精神属性。旅游经营者如果违反旅游合同的规定而导致旅游者精神损害,旅游者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赋予旅游者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仅有利于更好地包含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而且有利于促进旅游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旅游法》作为规范旅游行业的根本法,虽然在立法目的中明确规定“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但对于旅游者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未予以规范。对于实务中发生的旅游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案例,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在归责原则、成立要件、赔偿范围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旅游者遭受精神损害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主张权利不一定能够得到很好的保护。从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视角出发,在旅游者经常因旅游经营者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的情形下,或者在因旅游经营者既违约又侵权而遭受精神损害的情况下,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情形下,应当赋予旅游者以选择权。为此,需要完善相应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因为当出现侵权精神损害与违约精神损害竞合下,如果不给予旅游者以自由选择,则不能全面的保护旅游者的精神利益。其难处在于侵权责任主张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过错责任原则。相对于违约责任来说,旅游者的举证责任要困难的多。同时,精神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害它的界定相对比较模糊,我国精神损害的监管和认证方面的工作也没有做到位。这就更加增加了旅游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困难程度。国外包括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诸多国家对于旅游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其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经验可以为我国完善旅游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所借鉴。首先,应当在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设立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条文。其次,应当在合同法和旅游法中明确旅游者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再次,在保险法领域设立精神损害险,以充分保障遭受精神损害的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工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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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15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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