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问题
论文摘要 刑事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是法律保护的权益,国家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不能也不应该限制或排除被害人通过侵权诉讼追究行为人的赔偿责任。而在我国,,附带民事诉讼虽已在三十多年前就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但迟迟未形成一套完整制度,导致受害人在寻求民事赔偿救济上面临着尴尬,附带民事诉讼的实践价值日益受到质疑。正视我国附带民事诉讼规定存在的问题,完善附带民事诉讼,明确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问题,对维护国家、集体财产利益以及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重大意义。
论文关键词 附带民事诉讼 制度 法律适用
一种制度的设计总是与设计该制度的理念密切相关。我国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与司法理念的偏误不无关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有着不可克服的内在制度性缺陷。在公正司法、保障人权的国际立法潮流中,保障被害人权益的呼声越来越高,如何纠正司法理念的偏差,在制度构建、配套措施方面完善和改进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一、附带民事诉讼法律适用混乱的根源
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刑、民分离的产物,同时也是刑、民结合的果实,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从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规定的内容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看,设立该制度的目的主要有三:一是维护司法判决的统一性和严肃性,避免产生矛盾的裁判;二是减轻诉累,提高诉讼效率;三是有利于保障国家、集体及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及时恢复受损法益,抚慰被害人受伤的心灵。 然而,我国附带民事诉讼相关的规定更多的是从很浅显、很表面的层次去寻求实现上述目的的做法,未能立足根本进行规范,导致附带民事诉讼法律冲突不断。
一是为维护司法判决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对附带民事诉讼,我国立法主要采取的是合并审理模式。然而,维护司法判决统一的根本在于统一法制,而不在于审判组织是否同一。同类案子适用不同法律,得到不同的判决,严重破坏与割裂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确定性,严重破坏了法律之间的和谐统一。
二是实行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由一个诉讼程序,合并审理由被告人的同一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彼此密切相关的刑事、民事两种案件,避免了刑事、民事分离审理产生的重复调查和审理,大大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也避免了当事人重复出庭、重复举证等程序,减轻诉累,一举两得。但便利背后的代价却是以牺牲程序公正和对受害人的私权保护为代价的。
三是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设立,可以使被害人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及时得到救济。然而,实践中,附带民事诉讼反而并不利于被害人民事权利的保障。首先,受“先刑后民”的制约,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地位不独立,过分依赖刑事诉讼的程序和结果, 在对犯罪事实没有依法确认之前,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问题便被搁置。此外,在刑民分审模式下,刑事法官对刑事案件的定性和量刑问题十分精专,却缺乏民事审判专业知识和审判经验,这是导致附带民事诉讼法律适用混乱的重要原因。
二、附带民事诉讼立法混乱的现状
1.提起主体。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笔者认为,该条文似乎明确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主体,但如果将“被害人”限定为刑事被害人,范围则过于狭窄,应将“被害人”扩大理解为所有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的人。首先,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设立的目的是对因犯罪而受到损害的人给予救济。如果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排除非刑事被害人,而让这部分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有违社会正义和司法效率原则。其次,现实生活中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害的不仅仅是刑事被害人。例如,在飞车抢夺逃跑过程中,又连着撞坏几个水果摊、致几个路人轻微伤,试问,如果此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仅救济被抢夺人,这让水果摊主和无辜路人情何以堪?
2.起诉选择权。起诉选择权,是指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的人在寻求刑事损坏赔偿救济时,有权在附带民事诉讼或普通民事诉讼这两种救济中自由选择。选择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及早提起诉讼;选择普通民事诉讼途径的,则享有与其他民事诉讼原告人相同的起诉权。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未作规定。对被害人而言,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意义在于他能从刑事公诉人为证实被告有罪而采取的必要行动中得到便利,特别是在被害人没有条件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起诉时,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更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利益。
3. 诉讼时效。附带民事诉讼时效是依照刑事诉讼法计算,还是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计算。立法没有规定,实践中做法不一。笔者认为,从本质上看,附带民事诉讼属于民事诉讼,不能因为该诉讼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就否认其本身的性质,诉讼时效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紧密相关,故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部分应适用刑事追诉时效,民事部分则应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时效。具体而言,在刑事案件发生后,如果被害人当时就知道侵害人是谁,具备行使民事请求权的条件,但在案发后两年内未行使请求权的,同时司法机关也未将该案立案查处的,应认为被害人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时效已过;如果案发一年半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未能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则诉讼时效中止;如果在案发后两年内司法机关对该案立案查处的,则诉讼时效中断。
4. 赔偿范围。在现行立法对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司法审判对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救济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存在较大争议。到底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最高法院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还是可以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这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争议。显然,现行刑事诉讼法将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范围之外,与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相违背。
5.证据制度。刑事诉讼和附带民事诉讼有着本质上的差异,将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放在一起进行审理,往往使审判者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和平衡程序的重点及责任的确定。司法实践中,在刑事证据认定中被否认的犯罪事实,同一审判者往往难以在民事审判中将其确认为侵权行为。然而毕竟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之间的差别很大,不构成犯罪行为并不意味着不构成侵权行为。
6.适用效力。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诉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那么,根据这条规定,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是否平等适用?
三、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发展与细化
从总体上看,我国附带民事诉讼缺乏相应的独立性,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被刑事诉讼所包含或吸收,如在立案、审理、期限、上诉等程序上,均要遵循刑事诉讼的规定或受其制约。其次,当事人不具有相应的程序选择权。只要案件进入了公诉程序,则被害人只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管这种诉讼需要被害人等待多久以及会带来什么样的诉讼结果。最后,被害人请求刑事赔偿的范围与民事实体法的规定不统一,使得通过独立的民事诉讼或附带民事诉讼两种程序得到的救济效果不同一。进一步深化附带民事诉讼改革,建立完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笔者认为,最核心的是弄明白该制度设立的意图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如果附带民事诉讼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力度还比不上其他法律,从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被害人都会并且愿意选择采取侵权法对自身权益进行救济,那么附带民事诉讼则会由此丧失最广大的民众基础。最关键的是进一步发展和细化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协调好各项法律冲突,让司法实践工作能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维护法律的统一性。
(一)细化规定,明确法律适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整体而言,解决的是犯罪行为造成的两种法律关系,故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除适用刑法有关规定外,还应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程序方面,笔者建议应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具体化,即在程序上原则上适用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法尚未规定的程序问题,明确是否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同时对不能合并审理而需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类型加以明确化,如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一些特别条款, 以利于审判人员精确掌握,确保整个程序运作畅通。在实体方面,要坚持兼顾法制统一与被害人的最优救济,确保附带民事诉讼与一般民事诉讼在适用实体法律上相一致。此外,废止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纯民事诉讼之间存在冲突的司法解释,确保法制统一。
(二)发展相关规定,扩大当事人参与范围
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愈广,被害人的选择权也就愈大,对被害人的保护也就愈为周密。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设计和发展上,将会越发关注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同时加大对被告人的惩罚,增加犯罪成本。在明确法律适用的前提下,要进一步发展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第一,扩大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主体的范围,将被害人理解成包括所有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的人,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权益,迅速恢复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破坏的社会秩序,同时通过增加被告人的犯罪成本间接达到抑制犯罪的目的。第二,赋予被告人完整的程序选择权,让被告人自行选择参与诉讼的方式,更好地调动被害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第三,扩大被害人请求赔偿损失的范围。为切实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不应仅限于“物质损失”,应将精神损害赔偿明确列入赔偿范围。
(三)强化司法实践指导
强化司法实践指导,规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庭审各个阶段,确保实践流程的规范和统一。在审理上,要从刑事切入,在审判各阶段及具体步骤中,贯彻“先刑后民”原则,各阶段都必须体现刑事和民事部分。如法庭调查阶段,先调查刑事部分的事实,归纳附带刑事诉讼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再调查民事部分的事实,归纳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再告知双方调查的重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说明理由。在调查审理的具体方式上,采取质辩结合的方法,一事一证、一证一质、一质一辩,确实保证当事人的抗辩权。法庭辩论、陈述、评议和宣判也应先刑后民。
加强法官轮岗制度,在充分发挥刑民分审下刑事法官的专业水准下,同时也拓宽法官的视野和审判能力。同时进一步规范文书写作,强化司法审判程序,统一司法裁判尺度,为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和落实打下扎实的基础,从司法运作上最大程度地维护法制统一。
本文编号:1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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