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24 17:18
本文关键词: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研究
【摘要】:国民经济的发展促使人们对不动产的购置量不断上升,然而由于经济的发展趋势不断变化,人们也越来越关注其购房中的各种法律关系,以最大限度得保护自己的权益。大家越来越重视制度的规制作用,制度对于不动产权等财产权的保护具有基础性、根本性的作用。因此,本文首先对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了阐述,对何为不动产、何为不动产登记制度这些基本概念进行了注解,其中对于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其次,在对比分析普鲁士、德国、日本等国外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基础上,得出了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共性,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进行了借鉴学习;最后,对我国现行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进行了反思,发现了其中存在的很多现实问题,诸如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过窄、发生条件较为严苛、效力缺失、相关立法和登记机关不统一等等,并针对出现的这些问题给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例如根据需要扩展不动产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完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发生条件、健全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各种效力、尽快建立不动产预告登记的统一机关、统一不动产登记立法、强化不动产预告登记错误的赔偿制度、加强不动产预告登记的信息管理、完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涂销制度和推进制度等等,从而对于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进行了深入的反思和研究。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赋予了不动产物权变动债权请求权以物权的效力,有效遏制了不法开发商“一房多卖”的不法行为,最大限度保护了不动产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然而由于我国现实立法的缺失,执法力度的薄弱,现实中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本文将结合我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诸多实务案例进行分析,剖析出当前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存在的痼疾,并根据笔者对于法律的理解,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本文的一大亮点在于,在立法缺失的情况下,提出了不动产预告登记可以排除在后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和强制执行措施的效力,即预告登记可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所谓“国家公权力”的损害,当然,这仅限于民事领域,因为其最终保护的权益均属于私利,这符合民法中的权利平等性原则。基于现在“互联网”思维的发展,本文还着重提出了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信息网络建设,旨在建立一个可以实时共享的不动产电子信息库,而且本文还着重论述了利用互联网进行的“网签”对于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参考价值,有利于提高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效率,更好得维护社会的秩序。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建筑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3.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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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2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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