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证明妨碍规则的成本收益分析
发布时间:2017-11-24 18:05
本文关键词: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证明妨碍规则的成本收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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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商标法》和《专利解释二》规定的证明妨碍规则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模糊不清且没有统一。通过成本收益分析可知,要求权利人尽力举证或初步举证,应解释为是为了判断侵权人掌握的证据是否对证明待证事实具有不可替代性。参考或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应解释为推定权利人主张的证据内容成立,同时结合权利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定赔偿数额。与《民诉解释》第112条保持一致,可以获得最优的解释结果。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基金】:中国人民大学“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15XNLG06)支持
【分类号】:D923.4
【正文快照】: 我国知识产权法规定了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费和法定赔偿4种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最高院通过司法解释具体规定了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的计算公式。由于权利人产品因侵权减少的销量通常难以确定,我国法院通常采用的计算公式为:实际损失=侵权产品的销量×权利人产品的单 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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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2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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