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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型财产利益形态的法律建构——以流量确权规则的提出为视角

发布时间:2017-12-08 02:01

  本文关键词:互联网新型财产利益形态的法律建构——以流量确权规则的提出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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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于财产利益形态的发现往往是时代变迁中法学研究的重大突破。在互联网发展进入平台时代后,流量成为市场主体争夺的利益形态。通过对典型行为的分析,可以认识到侵权乱象之源是流量在财产法上的地位缺失,流量应作为财产并获得法律保护。从法律角度看,流量是互联网企业通过对网站运营过程中,基于用户使用网络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系列数据集合,其表现为以比特方式存在并借助数字化信息符号等电子形式存在于网络空间的财产。作为一种新型财产,流量具有经济价值性、无体无形性和可支配性。基于流量的法律属性决定了对其控制及支配方式的特殊性,将其纳入传统民法财产法体系并不妥当,应将其纳入信息权体系予以规范。在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民法典起草中,应对互联网新型财产权利进行规范,以包容之态面对科技创新所带来的人类财富价值形态的多样化。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
【分类号】:D923
【正文快照】: 在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30年1里,互联网已从起初作为信息获取的渠道,经历了虚拟社会的构建及至互联网平台时代的发展历程。如今,互联网因其提供的社交娱乐、购买、传播产品或服务(体验)等多种功能,极大地改变和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商家也围绕需求在互联网中构建各种盈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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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64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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