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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流担保契约制度之取舍

发布时间:2017-12-09 01:04

  本文关键词:试论我国流担保契约制度之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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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流担保契约一般被认为有两类组成,即流质契约和流押契约。一般指担保合同的订立时,当事人之间相互约定的,倘若债务人届期并未能履行债务,担保物直接归属于担保权人所有的条款。传统民法理论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流担保契约常常在债权人利用债务人危难之际订立,有严重损害债务人利益之虞,因此有违公平交易原则。为此,流担保契约不为多数国家所承认。同样的,在我国《担保法》、《物权法》中,也有对流担保契约予以绝对禁止的条款。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法理论随之更新,流担保契约作为一种古老又具有新意的担保制度,被认为并不必然损害债权人利益,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并不违反交易公平与担保物权的制度本旨。因此,需要重新审视流担保契约制度的存在的意义以及立法模式,以达到取之精华,去之糟粕,从实际出发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目的。基于对上述问题的意识,本文除去引言和结语之外,一共分为四个部分来探讨我国对流担保制度的取舍问题。第一部分,系统总结流担保契约的一般理论,对流担保契约的认定及起源进行了归纳;第二部分,考察外国关于流担保契约的典型立法模式,并进行对比分析;第三部分,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对流担保契约制度的规定,进而探讨现行制度的利弊;第四部分,在前文论述基础上,探讨流担保契约作为一种担保方式的有效性,并探讨对其利弊如何取舍,即如何对在制度上承认其行之有效的部分,而同时对其弊端如何做出限制。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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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68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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