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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公堂公司与南山投资公司撤销权纠纷案评析

发布时间:2017-12-09 20:23

  本文关键词:浦公堂公司与南山投资公司撤销权纠纷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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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债的本质特征是基于交易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所研究的正是经过多重交易取得债权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行为,因此其即具有一般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应有的规则,又有其自身特点。经债权让与取得债权的债权人通过诉讼行使撤销权最核心是确定债权人的主体地位。对此,目前有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主张债权人基于债权让与合同的受让人地位,当债权让与合同成立生效之日起,债权人当然的取得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主体资格;另一种观点是,基于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让与合同欲产生对债务人的效力,应当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应当自债权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取得债权人撤销权的主体资格。在本案当中,还存在关系到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期限的问题:一个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期限的性质,“五年”为除斥期间当无异议,但是“一年”是诉讼时效期间还是除斥期间值得研究;第二个是撤销事由起算的时点,本案中撤销事由是国有股权转让行为,是基于国资委批准股权转让协议之日,还是出于保护不知情的第三人因素,以工商登记之日,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撤销事由作为起算日期。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3.6;D920.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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