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中不能设置人格权编
发布时间:2017-12-12 07:36
本文关键词:中国民法典中不能设置人格权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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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格权与人格有本质联系,与其他民事权利有本质区别。人格权不能依权利人的意思、行为而取得或处分,不适用民法总则编关于法律行为、代理、时效、期日、期间等的规定。如果人格权单独设编,就违反了民法典总则与分则的逻辑关系。认为只要民法典单独设置人格权编,就可以将人权保护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世界上有一百多个国家制定了民法典,其中仅有乌克兰民法典对人格权单独设编。该法典过度强调结社自由权和集会自由权,一定程度上导致国内多次发生政治变革,因而不具有借鉴意义。德国、美国等国都是用侵权法保护人格权。中国民法典编纂应当尊重中国经验,在民法总则编的自然人一章专设一节规定人格权的类型。
【分类号】:D923
【正文快照】: 中国民法典对人格权如何规定,是单独设编,还是在民法总则编的自然人一章加以规定,学界对此一直存在争论。主张人格权单独设编的学者主要是王利明教授,反对人格权单独设编的学者以笔者为代表。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在2015年年会上,以研究会的名义提出了《民法典·人格权法编,
本文编号:128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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