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欠缺真意的意思表示之效力
本文关键词:故意欠缺真意的意思表示之效力 出处:《东南学术》2016年03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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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故意欠缺真意的意思表示包括真意保留、戏谑表示和虚伪表示三种情形。传统民法理论和民事立法对其效力的处理存在不足,需要加以完善。在真意保留的情形,应该就表意人对受领人为真意保留的目的之善意与否而做出不同规定,并将相对人明知其真意保留和应知其真意保留在法律效果上等同视之。在戏谑表示的情形,对受领人的信赖保护需以其无过错地信以为真为前提,在表意人明知对方无过错地信以为真而故意不告知时,其法律效果应该加以区别对待。在虚伪表示的情形,其无效不影响其背后隐藏的法律行为之效力。这三种情形在无效时均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分类号】:D923.1
【正文快照】: 在正常情形下,表意人对外所表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效果意思出于其自愿,且意思与表示完全一致,此时表意人之意思表示有效。然而在实际交易中,表意人在对外表达其内心的真实意思时,难免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而出现瑕疵,从而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效力可能会受到其表示瑕疵的影响,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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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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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2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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