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产品发展缺陷免责的适用
发布时间:2017-12-23 01:28
本文关键词:浅谈产品发展缺陷免责的适用 出处:《法制博览》2016年09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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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产品责任中,生产者可援引发展风险抗辩对因当时科学技术水平所限而无法发现的产品缺陷免责,保护了经营者的生产积极性并促进科技革新,而该法条规定的不明确却导致了实践中适用的困难。同时2009年《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后续观察义务,要求生产者对产品投入流通后产生的缺陷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文章将以产品发展缺陷免责适用上的问题以及是否与后续观察义务之间存在矛盾为焦点展开阐述,并提出相应法律建议。
【作者单位】: 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23;D922.294
【正文快照】: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2款规定了生产者可以援引“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1”抗辩而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产品侵权责任。基于20年代初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立法者制定了这一发展风险免责条款,以保护生产者利益,追求利润最大化,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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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21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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