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作品中著作权主体的认定——以“猴子自拍照”为例
发布时间:2017-12-23 10:04
本文关键词:摄影作品中著作权主体的认定——以“猴子自拍照”为例 出处:《法制博览》2016年04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摘要】:"猴子自拍照"案例中当社会各界就照片著作权归属问题进行广泛讨论。根据国内外著作权法的规定,许多国家直接或间接规定动物不能成为著作权之主体。摄影作品中由动物所拍摄的照片不由动物取得著作权,未必必然排斥其他主体取得相关权利。为了实现著作权法促进智力成果传播之立法初衷,以及对摄影师在照片形成中所付出智力劳动之认可,动物不能成为权利主体所产生的摄影作品著作权主体空缺应由摄影设备控制人来填补。
【作者单位】: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23.41
【正文快照】: 发生在2014年的戴维斯·莱特(David Slater)与维基共享资源(Wikimedia Commons)之间的“猴子自拍照”著作权纠纷案件中,争议双方就动物所自我拍摄照片之著作权归属在社会上广泛讨论,成为了当时的热门议题之一。各国对著作权立法有所差异,但都认同作者作为著作权第一主体的基本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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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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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23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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