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筑造价咨询合同中的违约形态
发布时间:2017-12-23 12:03
本文关键词:论建筑造价咨询合同中的违约形态 出处:《华东政法大学》2007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 建筑造价咨询合同的产生,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所出现的必然现象,这是由当代的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所决定的。造价咨询活动长期得不到有效的规范,将影响该行业的发展。以法律的视角,对造价咨询合同进行深入的剖析,然后运用有关法律理论解决实践中造价咨询合同的违约形态及其责任承担问题,是本文的写作动机。 为了正确分析合同履行中的违约形态问题,本文从对合同产生的背景、合同当事人主体的变化、主体的法律地位分析作为切入点。咨询合同出现是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市民社会发展的必然现象。造价主体变化的根本原因在于这种经济社会的变革,造价企业作为社会中介的出现就是这种变革的具体表现形式。通过对咨询企业组织的性质分析,可以看出,在造价委托合同中,作为具有公司或合伙性质的一方当事人,咨询企业是与其他主体一样平等的民事主体,而不是具有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 造价咨询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既有一般合同的性质,也有自己的特征。要正确分析违约形态,就必须对这些特征有所把握。本文根据实践从三个方面分析了造价咨询合同标的的特点,即合同标的的不确定性、检验标准的抽象性、合同标的的大额性与普遍性。通过与代理行为的比较分析,得出了咨询合同的法律属性本质上是一种承揽合同的结论,这作为对该种合同违约责任的逻辑基础。同时,结合工程实践及承揽合同的特点,本文对造价咨询合同的具体权利义务进行了归纳总结,并就不同的权力义务对咨询企业作为司法鉴定主体和受托行政的主体进行了比较,进一步厘清作为民事主体的造价咨询企业的义务。 造价咨询合同违约责任形态是对在造价咨询合同的设立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违约行为的分类(缔约过失作为广义的违约形态也包含其中)。在解释了造价咨询企业违约的原因之后,结合一般的合同违约形态理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列举了六种具体的违约形态及其表现形式,并对造成每一种违约形态的原因分别予以分析,其中包括了因违约所致的刑事责任。特别对于加害给付违约行为,从注意义务的角度,归纳了工程造价计量与确认过程中轻重过失的各种情况,具体分析了三种注意义务及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 在对一般的违约形态责任的承担与认定分析之后,本文对加害给付责任---这一实践中最为常见、对造价影响最为明显的违约形态---进行了研究,从性质、构成要件进行了重点地讨论,确定了该种行为以过错责任而不是严格责任作为归责原则,并论证了适用客观过错在该违约形态中的必要性,即由于此类合同的特殊性,合同中无法事先约定一个具体的合同标的,这使得对违约事实的认定必须通过其他的途径---即对注意义务的违反---来实现。 因违约而产生的刑事责任是客观存在的,所以文中对此也予以关注,主要从主观故意的认定进行分析,使得造价咨询合同违约形态的体系更加完善,也为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提供了参考。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D91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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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伟;给付不能在德国债法中的演进及比较[J];德国研究;2004年03期
,本文编号:1323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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