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的逻辑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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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的逻辑表达
李康宁 西北政法大学 副教授
2013-06-23 11:19:00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5期
关键词: 逻辑,逻辑表达,,逻辑失恰,立法技术,方法论
内容提要: 逻辑既是大陆法系民法内含的思维轴线,也是制度设计和体系构建应当遵循的基本方法,其本身十分抽象且不具备直接表达功能,需要借助立法语言进行表达。逻辑思维和逻辑方法在民法典的宏观设计和微观构造上均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中国大陆现行民法中逻辑矛盾丛生,造成法律适用的困惑与困难,给司法实践带来消极后果,影响民法调整功能的发挥和民法价值的充分实现,而其根本原因在于立法思想摇摆不定和立法技术粗陋落后。未来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只有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立法指导思想,坚持科学的立法技术路线,增强立法的逻辑表达意识,选择合理的制度安排模式,采用恰当的立法技术处理规则,才能在规范、制度和体系上彻底完成一体贯通的逻辑塑造。
一、问题的提出—民法与逻辑的关系
在大陆法系,法律与逻辑之间的密切关系由来已久,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早期逻辑思想的产生是与法庭上的论辩紧密联系的,“正是法庭辩论中对逻辑的迫切需要直接刺激了逻辑这门学科的产生,逻辑从产生时起就与法律紧密联系。在社会科学领域,除开哲学以外,也许没有哪一个学科与逻辑之间的关系像法学这样密切”。{1}是故,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向来注重自身构建中的逻辑问题,无论是规范内在的逻辑构成,还是规范之间的转承衔接,抑或制度安排和体系结构,均以逻辑贯穿始终。民法典和民事单行法,莫不如此。逻辑既是法律文本得以周密制定的内在轴线,也是法律规范得以准确适用的思维理路;既是法律解释须遵循的基本依据,也是裁判文书制作合理化的必然要求。可以说,不仅民法规范在结构上具有自身的逻辑,从具体权利制度到整个民法体系,都不可能不讲逻辑,更离不开逻辑塑造。没有逻辑性的民法理论,其体系则缺少精神轴线;缺乏统一的逻辑思想和逻辑方法的民法立法,则形同划分势力范围的诸侯割据。因此,在大陆法系的民法躯体中,如果说自由是灵魂,规范是血肉,权利是骨骼,那么,逻辑无疑就是民法的筋脉。没有逻辑的贯穿,民法的各个组成部分即使是粒粒珍珠,也不可能使其成为一条项链。
逻辑是法律内含的一种思维方法,其本身抽象且不具备直接表达功能。民法的规范、制度和体系之间的逻辑关系,是通过立法语言进行表达,立法语言则反映规范、制度和体系之间相互衔接、彼此沟通的逻辑关系。
和大陆法相比,英美法则侧重强调经验的作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前大法官霍姆斯认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2}“正是霍姆斯这句名言引起了许多人的误解,即认为霍姆斯从根本上否定了逻辑在法律中的地位和作用,试图把法律中理性思维(或逻辑思维)的重要性缩到最小。然而,霍姆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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