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里面对于精神伤害_民法教学与民法精神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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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教学与民法精神的培养 本文来源:论文 [摘 要]民法精神是民事法律规范之根本价值取向和立法宗旨的反映,平等、自由、私权、公序良俗等民法精神在法律精神中居于重要地位,对构建和谐社会、提高社会道德水平、指导民法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提高法科学生的民法素养等具有重要意义。培养民法精神应当是民法教学的基本任务,为此必须突出民法精神在民法中的地位,通过讨论式、辩论式和启发式教学,使法科学生正确认识民法精神与民法理论、民法规范以及民事案件之间的逻辑关系,最终确立对民法精神的信仰,并内化为职业品质。 [关键词]民法精神; 民法教学; 职业品质 自从 18 世纪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出了法的精神这一伟大而不朽的命题以来,法学界一直探讨和研究着这一命题,部门法学则进一步深究着各部门法的法律精神。民法学教育者也充分认识到民法精神对于法律职业和法律素养的重要性,努力探索着如何在民法教学中科学、有效地培养法律人的民法精神。 一、民法精神的内涵 民法精神是适用于民法领域的法律精神。关于法律精神的内涵,学者们的见解不尽相同。李步云教授认为,法的精神与法的形式、法的内容共同构成法,是法的三个基本要素,法的精神是法的神经中枢和灵魂,法的精神集中反映在立法旨意和法律原则中,法的精神就是在处理法律与人类、个人与社会、利益与正义、效率与公平、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时做出的既符合事物的本性和规律,又体现人类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的时代精神的正确选择[1]。郭道晖教授认为,法的精神“是指由一定历史时代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客观法权关系所体现的社会共同意志关系的本质概括”。“法的精神主要是指法的时代精神( 由一定历史时代社会物质 生产方式所决定的法的本质、法的理念) ,而不是指法律的阶级精神( 当然,顺应社会发展的进步的阶级精神能与时代精神相一致。”[2]卢云教授认为: “法的时代精神就是一定的法符合一定时空范围内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方向和要求的一种社会精神和价值取向,说到底就是法不同程度地协调和缓和了社会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矛盾,促进了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给社会广大成员带来了符合那个时代公平、正义愿望的满足的一种社会精神和价值取向。”[3]卓泽渊认为,所谓法的时代精神,就是法的所应当体现的作为特定时代所必须具有的价值取向[4]。 笔者认为,法的精神与法的时代精神虽然有所差别,但本质上应该是一致的。法律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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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43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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