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
本文关键词: 要约邀请 准法律行为 容纳规则 缔约过失责任 出处:《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08年S1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摘要】:要约邀请的法律性质宜界定为"准法律行为"。要约邀请具有法律拘束力,其效力根源在于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法的效率原则。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为其真实性、不可任意更改性、效力持续性以及"容纳规则"的适用。因过错要约邀请所生的法律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Abstract]:The legal nature of invitation to offer should be defined as "quasi-legal act". Invitation to offer is legally binding, and its effect is rooted in the principle of autonomy of will in private law.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and the principle of efficiency of law. The legal effect of invitation to offer is mainly embodied in its authenticity, and can not be changed at will. The liability arising from the fault offer invitation is the fault of contracting fault.
【作者单位】: 内蒙古科技大学政法学院;
【分类号】:D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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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505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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