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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格权研究

发布时间:2018-02-27 23:50

  本文关键词: 人格 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 民法典 出处:《吉林大学》2010年博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 一般人格权是人格权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权利,在人格权体系中居于统帅地位,相对于具体人格权,它更能全面地维护人的社会价值和自身价值,保护人的平等、自由、尊严和安全。然而,这一重要的权利在我国现行民法上没有得到明确规定。由于我国民法无一般人格权制度,因此在自由、尊严、隐私等诸多人格利益遭受侵害时应如何救济缺乏依据,以至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属于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具体人格权的人格利益,大多采用类推的办法予以保护,使得宪法及其它一些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变成了一纸空文。 当前,正值我国制定民法典之际,学界对于人格权的关注越发强烈起来。在人格权法诸多理论研究中,一般人格权是其中一个重要问题之一,也是学术争论的焦点之一。全面、彻底、准确地认识一般人格权不仅仅是理论层面上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具有了民事立法上的重要意义,可以说一般人格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是制定我国民法典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基于理论研究和民事立法的重要意义,形成了这篇论文。本文共分以下四章: 第一章是对于一般人格权的界定和历史梳理。本章主要解决一般人格权是什么的问题。本文在对一般人格权的涵义、性质、特征、功能与作用进行分析后认为,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平等、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等全部人格要素的总括性的个人基本权利。它具有主体的普遍性、客体的概括性、权利内容的广泛性和基础性特点,其性质是个人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是渊源权,是具体人格权的基础,它决定和派生着各种具体人格权,具有创设、解释、补充具体人格权的功能。一般人格权制度解决了具体人格权类型化的不周延性。一般人格权是一种弹性权利,是一种兜底性权利,可以将尚未被具体人格权确认和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概括到一般人格利益之中,以一般人格权进行法律保护。从一般人格权的产生与发展的历史来看,是在二战之后,世界各国人权运动高涨的大背景下,基于对纳粹罪行的反思,德国依据其《基本法》中第1条规定(人的尊严)和第2条规定(发展人格),在民法典中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通过“读者来信案”、“骑士案”、“索拉雅案”等一系列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创制了一般人格权概念。并由此发展出一般人格权理论。一般人格权的产生,使人格权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一般人格权产生之后,受到很多国家的重视,也开始进一步为各国法律所明确承认。一般人格权制度的确立在维护基本人权,完善人格权体系,实现人格利益的全面保护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主要论述一般人格权的构成要素,即主体、客体与内容。本文认为自然人是一般人格权的唯一主体。一般人格权是所有的自然人普遍、平等享有的基本权利,不分性别、年龄、阶级、种族、地域、政治立场和宗教信仰,凡是社会成员均普遍享有一般人格权。也就是说,所有的自然人均是一般人格权的主体。法人是不享有一般人格权的,因为法人制度是为适应经济发展而运用立法技术的产物,其目的是为解决团体的法律地位。虽然法人与自然人一样有民事主体之地位,有独立人格,但它毕竟不是自然人,法人人格不可能包含自然人人格所包含的尊严、自由、安全等基本价值。而一般人格权的内容恰恰是与自然人的人身相联系的平等、自由、尊严等人的伦理要素,这些伦理要素是法人不可能具备的,因此,法人是不享有一般人格权的。另外,在公民死亡后,因主体的消灭,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其人格权也不复存在,死者不可能成为一般人格权主体。一般人格权的客体是一般人格要素。因为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要素,具体人格权的客体是具体的人格要素。一般人格权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是概括性的权利,因此其权利客体也只能是概括性的“一般人格要素”。一般人格权内容也是概括性的人格独立、人格平等、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四个方面。人格平等是指法律上做人的资格的平等,是人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而不是指事实上的平等。人格独立是指权利主体不依附于他人而独立享有其人格,能够独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能够自主地参加社会交往而不受他人支配、干涉和限制。一般人格权中的人格自由是一种抽象的人格自由,是指自然人的人格不受拘束、不受控制的状态。人格尊严的是指基于人的尊严的本性需求和社会性需求,而被社会和他人尊重的权利。人格尊严则要求每个人都负有尊重他人的义务,其底线是任何人不能对他人的人格尊严有所侵害,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核心内容,也是整个人格权乃至人权的核心内容。 第三章旨在讨论一般人格权的立法保护模式。本文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对一般人格权的立法保护模式进行考察。近代的法国、德国、瑞士等国的民法对人格权均采用“人之本体保护”模式予以保护。即法律通过保护“人”自身的方式来实现其保护目的,而不是采用“权利”这一手段。因此,《法国民法典》没有规定人格权,对人格权的保护是依据其《人权宣言》和宪法相关规定并结合其民法的主体制度和侵权法来进行的。在《德国民法典》中只规定了姓名权,并于侵权法中对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等“生活权益”进行保护,《德国民法典》也没有真正确立人格权制度。一般人格权虽然产生于德国,但它是在德国司法实践中创制的概念,而不是在《德国民法典》中规定的权利。《瑞士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人格权,而是通过“人格的保护”来达到对人格权的确认和保护的效果。现代国家民事立法则多采“权利保护”模式。尤其在当代,“人格权”是一个普遍承认的概念,各国民法都采用人格权的概念,很多国家民法中也都规定了一般人格权,并以权利手段对人格权进行法律保护。我国《民法通则》也采用“权利保护”模式,设专节规定人身权,列举式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婚姻自主权,并通过侵权责任予以救济。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人格权。因此,我国未来民法典不但要完善具体人格权制度,还要明确规定一般人格权。这就需要在制定我国民法典时,既要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还要结合现实国情,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民法典。 第四章提出我国未来民法典一般人格权保护的立法构想。本文主张我国未来民法典应采用“权利保护”模式,人格权法应独立成编,在人格权立法上采取人格权法定。在民法典中不仅明确规定各项具体人格权,还要明确规定一般人格权。本文又从一般人格权全面、有效的保护角度建构一般人格权的民法救济体系,认为我国未来民法典中一般人格权的救济体系应从人格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请求权等方面进行体系化建构。其中人格权请求权包括侵害防止请求权和侵害除去请求权,即由一般人格权有受侵害之虞而产生侵害防止请求权,由妨害一般人格权而产生侵害除去请求权;侵权请求权包括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和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侵害一般人格权的情况下,侵权请求权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即由损害一般人格权而产生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另外,由人格利益的不当得利还可以对权利人产生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属于独立类型请求权,因为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的独立的原因,既不属于人格权请求权,也不属于侵权请求权。建议我国民法典应建构独立的人格权请求权制度和人格权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制度,应在侵权请求权中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应建立完善的一般人格权适用规则。
[Abstract]:The general personality right is the most important right in the personality right system , in the personality right system , it can protect human ' s social value and value , protect human ' s equality , freedom , dignity and security . At present , at the time of our country ' s civil code , the attention of the academic circle becomes more and more intense . In many theoretical studies of the personality right law , the general personality right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issues and the focus of academic debate . This chapter analyzes the meaning , nature , characteristics , function and function of general personality right . The concept of general personality right has been created in judicial practice , and the concept of general personality right has been established in judicial practice . The generation of general personality right has been further improved . After the generation of general personality right , it has been paid much attention by many countries , and it has also begun to further provide clear recognition to national laws . The establishment of general personality right system has important meaning in safeguarding basic human rights , perfecting the system of personality right and realizing comprehensive protection of personality interests . The general personality right is the main body of the general personality right .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legislation protection mode of the general personality right from both the longitudinal and lateral aspects . In the civil code , the right of claim includes the right to claim , the right to claim and the right to claim for damages .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23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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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璐;论人格权的本质和民法保护[D];复旦大学;2011年

2 孟晗;论灾民人格权的法律保护[D];贵州民族大学;2013年

3 袁坚;一般人格权若干问题探析[D];苏州大学;2012年

4 吴瑶;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3年

5 卢纯青;论死者人格利益的法律保护[D];广西大学;2014年



本文编号:1544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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