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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兼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条

发布时间:2018-02-28 17:08

  本文关键词: 特殊动产 一物多卖 登记对抗 善意取得 出处:《社会科学家》2015年01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摘要】:《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一方面肯定均未交付时登记可先于一般债权人取得特殊动产的所有权,一方面又规定交付优先于登记取得物之所有权。交付产生的物权变动公示效力小于登记产生的物权变动公示效力,法律却规定交付的买受人优先于登记的买受人取得所有权,这显然违背了法理。登记的公示效力具有独立性,在一定条件下仅登记不为交付亦可产生物权变动效力且该变动具对抗效力;登记对抗的实质是对物权变动相对人未为登记时善意第三人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优先取得物权的提醒。间接交付不转移物的实际占有的情形下,物权变动的公示效力大大减损。因而,有必要根据交付的形式区分善意取得的具体构成,以达到均衡当事人之间利益的目的。
[Abstract]: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contracts of Sale and purchase Article 10, on the one hand, affirms that registration before delivery may obtain title to special movable property prior to the general creditor, On the one hand, it stipulates that the delivery takes precedence over the ownership of the registered acquisition. The public effect of the change of real right produced by the delivery is less than that of the public notice of the change of the real right produced by the registration, but the buyer who is delivered has priority over the registered buyer to acquire the ownership. This is obviously contrary to the legal principle. The public effect of registration is independent, and under certain conditions registration not only for delivery can also produce the effect of real right change and the change has antagonistic effect; The essence of registration confrontation is to remind the third party in good faith that the property right can be obtained first on the basis of bona fide acquisition system when the relative party is not registered.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distinguish the concrete constitution of bona fide acquisition according to the form of delivery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goal of balancing the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
【分类号】:D923.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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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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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548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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