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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案件中之存活机会丧失

发布时间:2018-03-04 05:31

  本文选题:存活机会 切入点:医疗侵权 出处:《华东政法大学》2015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对医生在诊疗过程中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时规定了过错推定的三种情形。对于因果关系,却改变了原先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原则的做法。因此,应当由作为受害人的患者对医疗过失行为与自身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侵权行为要件事实进行证明。这无疑加重了患者的举证责任。侵权领域的责任分担,其基本结构都是通过比较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和原因力而分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患者罹病前往医疗机构诊治,却由于医生的延误或过失诊治,导致患者存活机会的减少或丧失,并因而致残或致死的案件时有发生。该类案件中,医生的过失行为与患者本身的既有疾病结合导致了最终损害结果的发生(即侵权法上的“多因一果”现象)。此时,加害人应否负损害赔偿责任?患者所受的医疗损害为何?是存活机会丧失本身?抑或是残疾或者死亡的最终结果?或者是因存活机会丧失而引起的被害人身体伤害或损失、精神上重大挫折以及支出的医药费用等额外费用?抑或是受害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权?又,可否将存活机会视为一种期待权,从而将其纳入侵权法的保护范围?在存活机会丧失的案件中,因果关系如何判定?尤其是在患者身患绝症或者低存活率疾病的情况下,医生的医疗过失行为似不构成损害发生之“不可或缺的条件”,亦没有增加损害发生之客观可能性。于此情形,患者的损害是否就不能得到侵权法的救济?如若加害人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那么损害赔偿的范围为何?是全部赔偿?抑或是根据存活机会丧失的比例部分赔偿?在前一种情况下,加害人得否主张患者既有疾病系绝症或低存活率病症而主张免责?在医疗侵权领域,上述关于存活机会丧失案例之诸多问题长期困扰着理论界和司法界,涉及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成立之要件是否具备,以及损害赔偿之范围,因果关系的理论之流变与回归,假设因果关系理论,蛋壳脑袋规则,以及证据规则的适用等问题。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各国(地区)纷纷对传统的侵权法理论予以修正,并提出了诸多学说。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英美法系以及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司法实践所采纳的机会丧失理论。这一理论系为了解决医疗事故之被害人在民法传统的因果关系“全有或全无”理论下,无法依优势证据规则证明其具体损害存在之困境,从而实现对处于弱势的患者的完满保护。这一理论有其重要的价值和意义,虽然我国现行的侵权法体系中对此尚未涉及,但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却亦获得了一定的适用空间。然而,鄙文却提出,机会丧失理论适用于医疗过失案型时,有其盲点和局限,患者此时的举证困境并不能藉由机会丧失理论单纯改变损害内容为机会丧失本身而有效获得缓解。故此,鄙文认为,透过现象看本质,在医疗损害案件中,存活机会完全丧失即为对患者生命权之侵害,虽有减损,但存活机会并未完全丧失者,受损客体应是身体或健康权。因此,并无必要将存活机会予以权利化为个别人格权。但存活机会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上仍有其重要意义,患者之“存活机会”一词系源自于实证医学以流行病学或统计学方法所得之数据,一方面反映疾病恶化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亦是评估患者器官机能状态的一种方式。前者与因果关系之判断有关,后者则可作为损害计算之参考。在运用这一实证医学数值判断因果关系时,鄙文强调应考察医疗事故之个别性,患者难以证明损害之具体赔偿范围时,这一数值亦可作为参考依据,而具有“定期金”性质之人身损害赔偿计算亦应以存活机会数值作为参考。综上,鄙文重新界定了存活机会丧失于我国医疗损害案件中之价值和意义,以期有助于医疗事故个案真实之发现与损害赔偿责任之合理论断,从实证医学数据表彰的存活率着手,在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实践标准的同时,能够实现我国侵权行为法赔偿与遏制两大目标之平衡。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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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梅o,

本文编号:1564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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