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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提供者的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与部分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18-03-05 04:04

  本文选题: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切入点:网络媒介平台提供者 出处:《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01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摘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网店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该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时,在具备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条件的,应当承担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网络媒介平台在被侵权人行使通知权利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于造成的损害扩大部分承担部分连带责任。承担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行为是竞合的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其中的从行为人例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必要条件,否则不承担责任。网络媒介平台提供者承担部分连带责任,与典型的连带责任有所区别,是仅就同一损害中的因未履行法定义务所造成的扩大部分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其余部分由侵权的网络用户单独承担赔偿责任。
[Abstract]:When a provider of an online trading platform, a seller or a service provider of an online store uses the platform to infringe upon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s, if he has the conditions for the true name, address and effective contact information of the person who cannot provide the seller or service, If the network media platform fails to take the necessary measures in time after the infringed party has exercised the right of notification, For the damage caused by the expanded part to bear part of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The act of assuming the unreal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subject to conditions is a concurrent tort or breach of contract, Among them, if the doer, such as the provider of the network trading platform, assumes the unreal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he must have the necessary conditions stipulated by law, otherwise he will not bear the responsibility. The provider of the network media platform shall bear part of the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It is different from typical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in that it only bears joint liability for the damage of the expanded part of the same damage caused by the failure to fulfill the legal obligation, while the other part is solely liable for compensation by the infringing network user.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23;D922.29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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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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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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