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公民法万民法_维柯论国家理性与万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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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柯论国家理性与万民法
来源:yxlw.net 发布日期:[13-10-04 16:34:34] 点击次数:[]
[内容摘要]在欧洲现代早期的政治与法律理论中,维柯对于国家理性与 万民法观念之间关系的论述颇为特殊。他将国家理性界定为正当国家理性,并 将之视为万民法概念得以生成的前提。在正当国家理性观念的基础上,透过 “真理一事实一确定性”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在神意的指引下,万民法概念的 逻辑构造得以展现于诸民族和诸国家的普遍历史进程中,并且反复不断地出现。 维柯坚守古典的政治与法律传统,反对现代意义上进步的政治和法律观念。
[关键词]维柯国家理性万民法
一、引言
从政治秩序的基本运作机理来看,任何一种政治秩序都包含着两个要素:神圣要素与世 俗要素。其中,神圣要素着重于政治秩序的统一性面向,世俗要素则关注政治秩序的稳定性 面向。在欧洲中世纪的政治秩序构架中,基督教会占据主导地位。在这一政治秩序类型中, 现实的政治实体相互分化并呈现出一种碎片化的状态。在很大程度上,借由教会所塑造的 普遍的信仰状况,中世纪的帝国政治体制才能够维系最低限度意义上的政治公共性。随着 世俗化进程的开始,人世生活中自然主义的世界观逐渐占据主导地位,旧有宗教所塑造的政 治公共性逐渐消亡’各种政治体之间的联结也出现了根本性的难题。从统一的基督教秩序 中所分离出来的政治实体要面对各种挑战,最为根本的就是丧失了上帝关照后政治秩序是 否能够持久长存?因此,最终将政治秩序所关注的核心移到了稳定性问题之上。代写代发法律论文
为了应对这一稳定性的难题,,自马基雅维里以来的现代政治法律哲学特别着重于“国 家理性”观念的阐释与强调。〔1〕所以,国家理性观念产生的根本目的就在于维系新的政治 和法律秩序的稳定性。而与此同时,中世纪对于政治秩序和法律秩序统一性的论说却没有
消融在国家理性的思潮中。维多利亚、苏亚雷兹、格劳秀斯、普芬道夫、维柯以及沃尔夫在现 代民族国家的论域中,对罗马法中万民法(ius gentium)的重新阐释,使得中世纪有关政治秩 序的统一性论说在现代早期得以保留。正是由于语境的不同,万民法(ius gentium)在现代 早期应该被视为是“万国法”(law of nations),但是在维柯的论说中,我们很难见到这样的表 述。这不仅是由于维柯在某种意义上以现代民族国家秩序反对者的身份出现,更是源于维 柯以一种“历史主义”的态度对待“万民法”这一观念。其对万民法的论述中,影响着现代万 国法观念的国家理性观念却构成了万民法在诸民族和诸国家的普遍历史发展的前提。与此 同时,维柯对于国家理性的界定却又不同于其他同时代的思想家,他将国家理性视为实现道 德或共同体之福祉的工具。也因此,在维柯对国家理性和万民法关系的论述中,我们所能够 看到的就不仅仅是现代欧洲早期政法思想和理论中的独特争论,而是涉及历史哲学层面的 诸民族或诸国家的普遍历史的展开。正因如此,梳理维柯的国家理性与万民法观念不仅具 有思想史的价值,更具现实意义。
二、万民法的论域——正当的国家理性
在维柯的理论体系中’国家理性与万民法的关系颇为复杂,不仅涉及维柯自身思想的发 展,更涉及他所采用的不同于现代人的研究方法。前者涉及维柯思想的不同来源,后者涉及 万民法与国家理性关系在方法论层面的问题。根据维柯的自叙,对其影响最大的思想家有 四位,分别是柏拉图、塔西佗、培根和格劳秀斯。柏拉图使其认识到理论知识中的最为高贵 的部分;而塔西佗将他的视野下降到“功用”(utility)的层面,教会他在遭遇各种不幸或机会 时,如何运用实践的智慧来达成一个好的后果。这两个人的影响促使维柯认识到:理想的永 恒历史必定会在普遍人类历史进程中得以展现,尤其是在诸民族和诸国家的政治事务中展 现。而培根恰恰为这两种观念的结合提供了知识工具。基于这三位思想家,维柯开始形成了 对于普遍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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