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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三权分离改革的法学反思与批判

发布时间:2018-05-01 08:05

  本文选题:土地承包经营权 + 承包权 ; 参考:《河北法学》2015年04期


【摘要】:农地所有权、农地承包权和农地经营权的三权分离,是目前经济学主导农地改革政策的形象表述。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承包权能和经营权能,分离为承包权和经营权,不符合基本的法理。所有权是法律概念,而承包权和经营权不是法律术语,因此农地三权分离存在明显的逻辑悖论。法学家应当充分参与中央改革决策,运用法律思维界定农地的权利结构。农地三权分离的实质是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让、转包、出租、代耕、反租倒包、联营、抵押、入股、股份合作和信托等多种方式实现流转。农地经营权本质是债权,是不动产租赁权的重要类型。基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农村集体、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自治性和多元性。
[Abstract]:The separation of three rights of farmland ownership, farmland contract right and farmland management right is the image expression of the reform policy of agricultural land dominated by economics. It is no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basic legal principle that the power of contracting and managing of land is separated into the right of contract and the right of management. Ownership is a legal concept, and the right of contract and management is not a legal term, so there is an obvious logical paradox in the separation of the three rights of farmland. Jurists should fully participate in the central reform decision and use legal thinking to define the right structure of farmland. The essence of the separation of the three rights of farmland is to realize the transfer of the land contractual management right by means of transfer, subcontract, lease, contract farming, anti-lease, joint venture, mortgage, equity acquisition, share cooperation and trust. The essence of farmland management right is creditor's right and important type of real estate lease right. Based on the decisive role of the market in the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the legal relationship among rural collectives, farmers and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subjects is autonomous and pluralistic.
【作者单位】: 郑州大学法学院;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农户作为土地用益物权主体的法律困境及出路研究》(14CFX035)
【分类号】:D922.3;D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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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828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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