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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理使用中的转化性使用

发布时间:2018-05-03 00:27

  本文选题:著作权限制与例外 + 合理使用 ; 参考:《华东政法大学》2015年硕士论文


【摘要】:“转化性使用”概念首先由美国的Pierre Leval法官在1990年的哈佛法学评论发表的“Toward a Fair Use Standard”一文中提出。“转化性使用”,也即在合理使用判定中,使用人的使用行为必须以新的、富有成效地使用原作或者以完全不同于原作的意图使用原作,若使用者为原作品添加了新价值、新意义、新美感或新理解,即可认为原作品被转化性地使用。“转化性使用”的提出,是为了对美国合理使用四要素中的第一个要素进行判断。美国的合理使用制度是典型的“因素主义”模式,并非详细列举能够被认定为构成合理使用的具体行为,而是设了一个统一的、一般性的规则进行个案判断。这个一般性的规则提取了判定合理使用需要考量的四个要素:第一,使用的目的与性质,包括该使用是否具有商业性质,或是否为了非营利的教学目的;第二,该作品的性质;第三,所使用部分的质与量以及与原作品的关系;第四,该使用对原作品的市场或是价值产生的影响。我国著作权法的权利限制制度与美国的不同,采取的是“权利的限制与例外”的模式。我国合理使用制度和“转化性使用”规则的缺失导致了我国立法的僵化,难以适应经济的发展,一些符合著作权法立法精神的使用方式,例如滑稽模仿、缩略图,难以受到保护,反而会被认定为是著作权侵权,实际上是妨碍了社会公众合理接触、利用前人作品,不利于社会、技术的发展。本文拟对“转化性使用”规则进行研究,并建议引入美国的合理使用和“转化性使用”,进而构建一个更为合理的著作权制度,保障著作权鼓励创新、促进文艺科学发展的目标的实现。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首先介绍我国现有的“著作权限制与例外”不能适应技术的发展,出现了立法僵化的弊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司法实践尝试适用合理使用四要素,但是却忽略了“转化性使用”规则的引入。“转化性使用”是一个合理使用行为性质判断规则,对其进行研究具有现实意义。第一部分对“转化性使用”的提出和确立、理论依据进行了简单的介绍,让读者对于此概念的基本内容有所了解。第二、第三部分对“转化性使用”的适用规则进行研究,探讨了“转化性使用”与“合理使用”之间的关系,“转化性使用”与“演绎性使用”的关系,并论证了“转化性使用”是合理使用第一要素的判断重点,其判断的核心在于“原作功能价值的转变”。“转化性使用”的成立有利于合理使用的成立,但这并不能直接推出,只要构成“转化性使用”就必然能构成合理使用。“转化性使用”依然只是合理使用四要素中的一个部分,并不凌驾于其他要素之上。“转化性使用”行为认定上,需要注意避免两个误区:第一,只有“演绎性使用”才可能构成“转化性使用”;第二,只要是“演绎性使用”就可构成“转化性使用”。“转化性使用”的适用还需要注意,“演绎性使用”与“转化性使用”的成立并不相关,“演绎性使用”关注的重点在于基于原作加入新的独创性的表达,“转化性使用”关注的重点是“原作在新作品中功能或是价值发生转变”。因此,即便是原样复制也可能构成“转化性使用”,进而被认定为是合理使用。而一个行为即便构成了“转化性使用”,也可能因为合理使用其他三个要素极为不利于使用人而最终被认定为著作权侵权。合理使用第一要素包括两个方面:“转化性使用”和“商业性使用”。Campbell案以前,法官尤为重视被告使用行为的“商业性”的讨论。这是因为依照法律的规定,第一要素“使用的目的和性质”集中于讨论“使用行为是否具有商业性,或者是否出于非营利的教育目的”。Campbell案后,“转化性使用”判断成为合理使用第一要素的考察重点,之后几乎所有的美国合理使用判例中都会首先对被告行为是否具有“转化性”进行论证。产生这种转变背后的原因在于:“转化性使用”是一种符合著作权法“保护权利人的专有权利促进科学、艺术进步和社会公共利益”两大宗旨的使用他人作品的方式。而“商业性使用”却无法体现这一点。最后,对在我国司法引入“转化性使用”规则进行研究。“转化性使用”规则的引入已经有了现实的土壤,这就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在适用美国的合理使用四要素,而作为四要素中重要内容的“转化性使用”也在具体的司法案例中被法院涉及。在我国适用“转化性使用”规则时,首先需要通过各种法律的解释方法,尽可能地适用“著作权限制与例外”的具体条款,不能轻易适用兜底条款,以保证我国司法统一、法律可预见性和稳定性。其次,在确实无法适用“著作权限制与例外”的具体条款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兜底条款。第三,适用合理使用四要素和“转化性使用”规则对其他可能属于“著作权限制与例外”的情形进行判断。“原作功能价值的转变”是“转化性使用”判定的核心。“转化性使用”并非合理使用认定中的决定性因素,在“转化性使用”规则的具体适用过程中,必须处理好两对关系:第一是“转化性使用”与“演绎性使用”的关系;第二是“转化性使用”与“合理使用”的关系。“转化性使用”与“演绎性使用”并不相关,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而且不能过于夸大“转化性使用”的作用,将其当成侵权抗辩的制胜法宝。“转化性使用”只不过是合理使用四要素中第一要素的判断规则,在“转化性使用”成立的情况下,仍然需要脚踏实地地对其他三个要素进行逐步分析,综合各个要素之后做出最终的认定。另外,我国惯有对“商业性使用”他人作品保有谨慎的态度,因此我国立法和司法尤其要克服此种心态,法院在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时,不能被“商业性使用”给束缚住,应该回归著作权法宗旨去看待这些使用行为。具有商业性的转化性使用也可以构成合理使用。
[Abstract]:The concept of " transformational use " is first put forward by Judge Pierre Leval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the paper published in the Harvard Law Review of 1990 . " transformational use " , that is , in a reasonable usage decision , uses the original works in a new and productive manner . In order to solve this problem , w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 transformational use " and " rational use " . In the case of " transformational use " , it is necessary to deal with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 transformational use " and " rational use " .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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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83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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