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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8-05-11 21:02

  本文选题: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 责任主体 ; 参考:《西南政法大学》2015年硕士论文


【摘要】:近年来社会对动物伤人事件关注度渐高,动物致损的责任承担问题也引起一系列的讨论。本文结合《侵权责任法》第十章的规定,从法律特征、责任构成与归责、责任主体和责任承担四个方面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进行考察,发现其中的争议点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在文章的最后一部分对实践中难以界定的若干问题进行讨论。第一部分是对饲养动物致损责任的法律特征进行考察。饲养动物致损责任形态为替代责任,责任来源于被饲养动物的损害,细菌、病毒和自然保护区的野生动物不属于“饲养动物”的范畴,赔偿损失为主要的责任方式。第二部分探讨了饲养动物致损责任的构成和归责原则,对一般责任和特殊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分别进行具体的分析并讨论争议点。在一般情形下,饲养动物致损责任的构成为饲养动物发生加害行为、客观上产生了损害、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联系,加害行为必须为动物的自发行为,不能加入人的意志,损害后果也有可能是动物的加害行为所间接导致的;动物园动物致损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前者存在差异。各个国家的饲养动物致损责任归则体系有所不同,我国法律对饲养动物致损的一般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的归责原则,动物园具有公益的性质,其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适用过失推定原则并不会导致动物园规避责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损责任并不是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动物致损仍然适用无过错责任。第三部分重点探讨饲养人和管理人之间的责任主体认定、第三人致使损害发生的责任主体认定和几种特殊样态下的责任主体认定。责任的主体在一般情形下和饲养动物被遗弃、逃逸的情况下是饲养人或管理人,两者之间进行责任分配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动物被他人基于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而占有,导致他人损害后责任主体是不同的,动物的投喂者并不能算作是责任的主体;动物回复自然状态之后,原饲养人或管理人就不再是责任主体;如若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第三人所导致的,第三人和饲养人或管理人都成为了责任主体。第四部分讨论饲养动物致损的责任承担问题,从责任的减轻或免责事由和赔偿的范围两个角度对责任的具体承担进行分析,重点讨论几种特殊责任样态下抗辩事由的存在与否。受害人同意和不可抗力可以导致责任的减轻或免除;受害人过错和不可抗力可以作为动物园动物致损责任的抗辩事由;受害人的故意可以减轻危险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但过失不应该成为抗辩事由。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间接损失,抽象损失。第五部分是实践中关于饲养动物致损责任的几个比较难以界定的问题,动物园的工作人员受到动物的侵害也应该得到动物园的赔偿,高空坠落动物致损责任应该根据法律对所保护法益的价值倾向选择法律的适用,危险动物的界定可以根据地方的条例、规章作为判断,小区的管理规约不等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有特定需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饲养危险动物。
[Abstract]:In the second part , the author points out that the principle of liability for the damage caused by the animal is different . In the second part , the principle of liability for the damage caused by the animal ' s damage ,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liability and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animal is not strictly limited . The third part focuses on the responsibility subject and the liability of the animal . In the second part , it is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animal to be responsible for the damage , the bacteria , the virus and the nature reserve . The administrative statute of a cell is not equal to the prohibition of law , and a legal person or other organization with specific needs may raise dangerous animals .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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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875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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